二手房房屋求购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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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手房房屋求购委托书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着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房屋买卖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方委托经纪人代其购买物业位于深圳市 之单位,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交楼时屋内设施 ,交付使用日期为 年 月 日。第二条:买方要求上述楼宇售价不高于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另需支付 。第三条:经纪人经审查并决定接受买方委托后,应积极为买方联系上述物业,买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给经纪方,该款为现金/银行支票(NO. )收妥作实。第四条:上述楼宇买卖成交后,经纪方应协助买方办理一切有关手续,买方同意支付经纪方服务费
2、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此服务费必须在双方正式签署楼宇买卖合约时支付。第五条:委托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止,在以上委托期内,若经纪人按上述要求联系买方所需物业,即将订金交付业主,且买方必须在委托期内补足订金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含订金),并与业主、经纪方共同签署房屋转让合同。届时买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将无权要求退回订金,并仍需支付经纪方之上述服务费。第六条:若经纪方未能按要求为买方联系上述物业,则须将订金如数退还买方,唯买方不可以为此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委托期届满,买方如同意续延委托期限必须重新签署委托书。第七条:楼款的支付按下列一项进行:( )1.一次性付款( )2.银行按揭第八条:买方不得在委托期内或期满后六个月内避开经纪方介绍业主成交,或通过自己的代理人、亲属与经纪方介绍之业主成交。第九条: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经纪方、买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注:上述楼宇的面积与政府测量机构确认面积为准。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经办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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