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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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适用范围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3(一)“主营业务收入”3(二)“其他业务收入”4(三)“主营业务成本”4(四)“其他业务成本”4(五)“合同履约成本”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5(七)“合同取得成本”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6(九)“应收退货成本”6(十)“合同资产”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7(十二)“合同负债”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41(一)确定
2、交易价格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1六、关于合同成本59(一)合同履约成本59(二)合同取得成本60(三)摊销和减值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79(六)售后回购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89(一)列报89(二)披露94附录二100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说明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100(一)前期准备阶段101(二)起草阶段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101(四)修改
3、完善阶段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104(二)余值法的采用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4、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
5、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 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 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 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6、。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项单履约义务;第三步, 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12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
7、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 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
8、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 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此外,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
9、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一)“主营业务收入”1.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2. 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1)
10、 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 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2) 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 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 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11、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 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3) 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其他业务收入”1.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
12、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2. 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 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主营业务成本”1.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2. 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 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
13、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 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 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四)“其他业务成本”1.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
14、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2. 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 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五)“合同履约成本”1.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2. 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
15、 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1.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七)“合同取得成本”1. 本科目
16、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1.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17、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九)“应收退货成本”1. 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 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18、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 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 (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十)“合同资产”1. 本科目核算
19、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 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
20、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 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十二)“合同负债”1.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 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贷目记,本科目; 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
21、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四、关于收入的确认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在业判断商品的控制 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 时取得
22、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生产产品,虽然合同约定该客户最终将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 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但是,只有在客户真正获得这些权利时(根据合同约定, 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或更晚的时点) ,企业才能确认收入,在此之前,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
23、该商品。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 合同的识别。(1) 合同的含义。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 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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