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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方法(政发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县区域内全部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详细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次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
2、制定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详细实施。 第五条依据市场进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依据城乡市场建设进展规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竣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协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与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3、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合法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需听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当协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供应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依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同,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
4、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可以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与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安排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三)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区)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特殊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以及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状况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协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平安检查。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立菜农自产自销区,便利群众,同时协作县城管部门强化周边城区市容管理,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服务
5、水平。 第十四条对走街串巷沿途交易和以公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零散摊担、板车(三轮车)、临街违规屠桌,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大路局及各乡镇(区)协作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章市场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全部进入市场的经营业主和市场产权全部者,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产权属于国有的农工贸市场临主要街道的店铺视为门面,市场内经营场所原则上视为摊位。产权属于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门面或摊位的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或交易手续费按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经营业主收取。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由县工商局自行收取。集贸市场内地方各税由县地税局托付县市场服务中心统一代收。 第十七条县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从自有收入中支配肯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五章市场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农工贸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严格入市场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一问题或事项坚持谁先受理,谁先检查的原则,并将受理状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避开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工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其次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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