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灰道路修复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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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电厂二期扩建1660MW工程灰场截洪沟及运灰道路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承 包 人: 2019年12月 日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于2019年12月 日商定并签署。鉴于发包人拟建设位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5651023.58元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5651023.58元的合同价格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
2、并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1工期、质量及承包方式1.1工期:合同签订后90天。1.2 工程质量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标准要求,合格等级。同时满足环保验收要求。1.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标准/专用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 本合同协议书;(b) 中标通知书;(c) 合同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d) 合同标准条件;(e) 招标文件及补充;(f) 承包人的投标书(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g)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h) 图纸的合成资料:1)
3、标明的尺寸;2) 文字注释;3) 图解显示。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考虑到发包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人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考虑到承包人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本协议书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定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并加盖公章。发包方承包方名 称:名 称:地 址:地 址:邮 编:邮 编:联 系 人:联 系 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
4、: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单 位 盖 章:单 位 盖 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签 字 日 期:签 字 日 期: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
5、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
6、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7、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8、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
9、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工程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8条颁发的证书。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10、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
11、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阶段付款尾款:指发包人从每笔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阶段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那部分金额。1.1.5.8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9.6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1.1.6.1承包人的文件: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1.1.6.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
13、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需要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及施工图纸的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用于合同工程施工)时,则费用自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
14、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以能随时提供给发包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1.6.6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图纸交付计划并抄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图纸的通
15、知后,认为图纸交付计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交付时,经发包人批准后,发包人可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1.6.7.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合同生效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下述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2)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发包人提出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3)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4)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5)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6)施工方案及措施计划。7)图纸交付时间表。8)针对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职
16、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1.8.1 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何一方:(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
17、项的权利。1.8.2 承包人未按照第1.8.1项规定对合同或部分合同权益进行了转让,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银行履约担保。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
18、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单
19、位的设备、材料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
20、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发包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
21、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22、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23、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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