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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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买卖双方在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修改原因:存量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存量房)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特定合同模板,模板条款中不涉及维修资金交存内容,建议通过增加补充协议条款内容对维修资金的交存做进一步的约定。此外,存量房买卖已实现网签即备案,以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作为网签备案的前提缺乏法律依据。除房屋买卖外,房屋赠与、继承等情
2、况都会导致房屋产权转移。因此,以网签备案作为交存维修资金的时间节点不能囊括房屋产权转移的所有情况,建议以不动产转移登记作为交存维修资金的时间节点,能涵盖房屋产权转移的所有情况。部分采纳一、存量房买卖双方在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有利于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予以采纳。二、以不动产转移登记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 关于合法性问题。第二十条与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存在冲突。2、 关于可操作性问题。第十八条第二款,没有考虑未设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状态下,申请资料放置情况;第
3、二十条,“由镇(街)组织代为维修”,因为没有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缺乏操作性;第二十五条“另行筹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十八第三款“业主共同提交续交方案”后需要一定条件的表决和同意,续交方案是否需要“共同提交”及共同提交的程序可能会导致流程繁琐。三、关于技术规范问题。第二条存在逻辑性问题;第八条、第九条同第十二条之间存在逻辑问题。部分 采纳1、 不采纳第一点意见。2017年实施的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围,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维修和养护。业主或者原管理单位将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该条款明确了小区
4、供水设施的管理方,但我市目前很多小区并未将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细则第三条第三节也明确了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城市供水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适用维修资金。2、 不采纳第二点意见。(一)细则明确了申请资料放置情况;(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六条要求,且紧急维修情况可能涉及如供水、消防、住建等职能部门,由镇(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开展紧急维修,更有利于工作开展;(三)细则出台后,后续将制订相关办事指南予以明确;(四)细则出台后,后续将制订相关办事指南予以明确。3、 采纳第三点意见。第二条是依
5、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编写;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为一条。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市财政局第四十三条建议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 采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四条,该条款中关于“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删除,应予以保留。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第一章第三条中增加“既有住宅
6、加装电梯的资金”即“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并增加第(三)节“(三)本细则所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指符合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要求,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具有合法产权的单元式住宅加装的电梯。”修改理由:我市出台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支持加装电梯,在该实施细则中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二、第三章第二十条中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第(二)项修改为:“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是指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
7、身安全、定期检验时判定为“不合格”、责令停梯整改或经中山市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认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维修、改造、更新意见的。”修改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提出“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议我市参考哈尔滨市及苏州市做法(见附件1、2),在紧急维修事项清单中增加电梯定期检验的判定标准及第三方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
8、改时需要维修、改造、更新项目。是充分发挥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一、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若业主委员会不愿意申请或长时间未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相关紧急维修事项依然不能及时得到维修,影响住宅日常使用。建议本款增设业主委员会不愿意申请或在一定期限内未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紧急维修事项如何启用维修基金的相关操作规定。二、建议删除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的认定条件。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是指消防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并认定需要立即整改
9、的消防设施故障”,将“消防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作为认定消防设施故障的前置条件,不利于消防设施的紧急维修。原因是消防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的检查为随机抽查,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不可能全覆盖管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物业服务人消防管理的责任,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同时,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维修基金使用的规定,未设置认定消防设施故障的前置条件,即不管是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还是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第三方机构维护保养等发现,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都属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均应适用紧急维修。建议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将“共用消防设施损坏”单列一项,将原
10、第五项修改为“共用消防设施损坏。是指在使用中发现共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或者灭火功能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损坏或者消防设施仍在保修期的除外”。部分采纳1、 不采纳第一点建议。业主委员会不是唯一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的精神和要求。2、 采纳第二点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节第五项的部分表述改为:“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是指在使用中发现共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或者灭火功能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损坏或者消
11、防设施仍在保修期的除外)。”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十八条提出意见: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需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注销事项予以注明。如住建部门需获取不动产权的登记状态,建议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否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应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数据为准。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小榄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关于第十八条第(一)、(五)点,第十九条第(一)(五)点中“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建议改为“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村(居)委会,由申请人组织业主代表,共同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二、关于第十八
12、条第(一)、(五)点,第十九条第(一)(五)点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因申请人才能把握维修项目工程进度,验收组建议由“申请人”组织。否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没有成立业委会和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是小区维修责任主体。镇(街)住建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由镇街主管部门依申请组织查看现场、竣工验收,将有利于促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加规范更加可控,有利于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民众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一、对于第十八条第(一)点中“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
13、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部分,建议改成:“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组织和通知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因为镇(街)住建部门属于物业行业监督部门,作为行政监督方,并非小区物业维修责任主体,不应作为组织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小区物业内容的检查和维护责任主体。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作为维修业务的申请人,应作为责任主体和组织方,应通知镇(街)住建部门、村(居)委会作为监督方到场监督。二、对于第十八条第(五)点“镇(街)住房城乡
14、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建议改成:“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组织相关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原因同上,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作为物业维修验收责任主体和组织方。三、对于第十九条第(一)点中将“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部分,建议改成:“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组织和通知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代表、村(居)委
15、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原因同以上。四、对于第十九条第(五)点中“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部分,建议改成:“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组织相关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原因同以上。五、对于第二十条中“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按规定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部分,建议改成:“尚未产生
16、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小区物业内容的检查和维护责任主体,理应履行职责。而镇(街)作为行政监督机关,不参与对物业设备等实际维修。同时征求意见稿中由镇(街)“代为维修”,暂未有国家、省等上位法规的支撑。六、对于第二十条中“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部分,后半句建议改成“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 七、对于第八条“新建商品
17、住宅或非住宅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提出意见:请市局明确如何限制新建商品住宅或非住宅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此步骤,是否需要在竣工验收备案业务清单中列入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但市局于2021年3月23日下发关于细化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建通202117号)中竣工验收备案无此项申报资料。否一、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没有成立业委会和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是小区维修责任主体。镇(街)住建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
18、属地管理责任,由镇街主管部门依申请组织查看现场、竣工验收,将有利于促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加规范更加可控,有利于促进小区和谐稳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三、新修订的细则实施后,竣工验收备案业务清单将作相应调整。部门意见是否采纳理由交通银行 中山分行1、 第十六条修改建议:随着中山市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全面上线,业主姓名变更手续应在物业管理平台上由业主本人或物管公司发起变更,无需业主至银行网点办理,减化手续,方便业主。2、 第二十九条修改建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由业委会在中山
19、市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上申请开户,并上传相关成立文件,方便市住建局对住维资金业务的全面、有效、完整管理,若业委会在银行开户,则该小区相关的建筑房屋数据、缴存数据仅银行知悉,不利于中山市住建局的系统性工作管理。3、 第四十九条修改建议:本细则实施前,建议未缴存的旧小区,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及时在中山市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做好物业区域开户及缴存工作。部分 采纳1、 采纳第一点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住宅或非住宅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受让人应当持住宅或非住宅的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处发起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的申请,提交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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