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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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是全院固
2、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整体规划、统筹及调配,推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固定资产配置及处置等事项;(五)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组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
3、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院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根据国家、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报、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五)负责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负责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的共享共用、调剂使用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七)接受国家、院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
4、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和人员;资产、财务及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帐、账卡、账物相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分类、范围与计价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三)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符合本条第
5、(一)(二)款的,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的,暂不列为固定资产,按研制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建立研制资产备查登记簿,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不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且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单独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四)原理样机是能够展示工作原理、不具备功能的仅供验证使用的模型;中试设备是为规模化生产提供试验的仪器设备。研制的原理样机和中试设备整体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使用价值确定资产管理方式:1.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结题后仍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2.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立项时能够确认未来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购置的用于组装中试设备的,即便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入库,按照库存物品核算管理。第十条 以承担项目或任务的方式,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按任务书及合同约定交付委托方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付时统一编制产品交付相关清单(见附件1、2),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与委托方确认交付单后办理交付。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1.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付款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包含外贸代理费、国内外运保费,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等计价;2.批量购置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
7、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以此计价;3.购置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包括质量保证金)计价;在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不予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购置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计入所属硬件价值; 5.购置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计价;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二)自行建造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在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及审计完成并合格后,按审计交付资产
8、明细分别进行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计价,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按照实际成本再进行价值调整;(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按照原固定资产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四)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应依据项目决算,扣除第九条(三款)中已纳入固定资产部分的金额计价。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型固定资产可按子系统归集上述支出和费用;(五)为研制、改造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辅助加工、测量、测试等设备,因其可独立使用,不计入研制科研
9、设备价值,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六)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改造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七)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可供取得,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八)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九)盘盈的固定
10、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一)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二)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
11、来暂估价值的;(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五)其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发生上述情况时,事业单位应及时准确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明确记录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信息。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四章 配置及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编制配置计划;结合年度科研发展的实际需求及固定资产存量情况,依据院相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编报单位年度预算。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资产使用、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完成,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
12、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控制相关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享受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或软件,在海关监管期间,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向海关申报时的承诺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挪做它用。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登记:(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使用和技术人员依据合同等文件进行现场验收; 在野外台站和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可简化验收程序,资产使用部门组建临时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形成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后,将上述验收材料提交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备存。(二)购
13、置固定资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合同、发票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条款向供应商退换货或索赔;(三)研制或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基建竣工后交付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单位组织的验收及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开展交付资产明细核对,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四)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等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手续,如需要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函或发票及交接清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五)接
14、受捐赠、盘盈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凭捐赠函、发票及交接清单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清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逐步建立固定资产图片信息库,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领用、处置、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杜绝账外资产;对特殊情况暂无法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编号原则(一)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且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应单独编号,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但不能单独使用的资产不应单独编号;(二)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属于升级、改造、更换的资产,在编号时使用原固定资产的编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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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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