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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太原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山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太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比例负责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本级应拨付经费,将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业务培训和监督评价等工作。第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其服务内容,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五条 本市常
3、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七条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协议,并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四)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五)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六)符合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要求;(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专账;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二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居民
5、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章 服务对象管理第十一条 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居民原则上以常住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安排一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居民常住地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现
6、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变更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变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除外),原责任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居民填报的信息,跟踪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及服务计划。第十三条 居民可以在妇幼保健机构等其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
7、。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应用客户端,允许居民查阅、核实、更新和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信息。第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居民本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居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
8、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作目标、指标以及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同时将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年度预算安排,同时按照要求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预拨相应经费。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补助标准,以及县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工作的考核,制定包含工作数量
9、和质量的绩效考核方案,明确指导工作量当量,按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工作量当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拨付指导经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完成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核算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从本年度补助资金拨付中执行扣减或奖励。第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支出。基本公共卫生资金使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山西省和本市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务制度
10、和收支台账。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供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实施在线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基
11、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市级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县(市、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效果、服务真实性、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情况,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市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配套经费拨付挂钩。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县级绩效考核,考核要实现项目全覆盖、机构全覆盖。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
12、、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效果、服务真实性、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案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县级医疗集团负责对所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及资金分配,项目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承担工作任务的机构。第二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当按照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当量、工作量当量补助标准、工作质量、满意度等要素核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第二十六条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绩效评价中评价成绩位列后三名的县(市、区)分别扣减本年度市级补助经费
13、的10%、5%、3%,扣减的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别奖励评价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后三名县(市、区)所扣减的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足。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为黄牌机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经费拨付时予以扣减。黄牌机构比例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自主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在县级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列为黄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办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
14、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属于非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与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议,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重新择优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第二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拨付,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四)违规向居民收取服务费
15、用;(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医疗事故。第三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要求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责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协议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报机制,并将通报情况与市级年度绩效评价挂钩。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扣除评价相应分数,具体分值由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级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