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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行政处罚流程图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发现违法情形(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收集、保护证据(33日内)进行调查(50日内)9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2、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进行调查(50日内)收集、保护证据(33日内)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责令改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
3、资金额、抽逃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3. 处理违法颁发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证书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发 现 违 法 情 形进 行 调 查(20个
4、工作日)收集、保护证据(5个工作日)作 出 处 罚 决 定(5个工作日)没收违法颁发的学位、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20个工作日)4. 民办学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由审批机关或其他部门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收集、保护证据(33日内)进行调查(50日内)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5、所得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5.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政处罚流程图(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
6、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7个工作日)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进行调查(30个工作日)收集、保护证据(23个工作日)6. 取消教师资格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7. 单位和个人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儿童、少年就业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
7、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8. 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9.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
8、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进行调查50日内收集、保护证据33日内由审批机关或其他部门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卫生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
9、: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案件调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警告、罚款、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流程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根据违法案件情节轻重,对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和处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并备案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取得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当事
10、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州卫生计生部门或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柴旦人民法院起诉审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报告和意见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计生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案件调查报告,经
11、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警告、罚款、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流程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根据违法案件情节轻重,对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和处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并备案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取得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卫生计生部门或
12、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起诉审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报告和意见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卫生监督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案件调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警告、罚款、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13、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流程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根据违法案件情节轻重,对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和处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并备案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取得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州卫生计生部门或大柴旦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柴旦矿区人
14、民法院起诉审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报告和意见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文化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发现违法情形(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收集、保护证据(30日内)进行调查(50日内)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责令改正、停业整顿、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
15、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4.体育方面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案件来源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交
16、上级交办现场检查移送有关部门立 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检查(勘查)询 问有关部门取证其 他审 核告 知告知听证权申 请受 理听 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决 定做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送 达告知相对人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复议、应诉归 档结 案15.广电方面简易程序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调查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并告知
17、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交当事人向单位报告处罚情况结案,归档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6.广电方面:一般程序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特殊情况下可先调查补立案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接到举报人举报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立 案填制立案申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审查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拟处罚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批,符合集体研究的处罚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告 知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
18、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结案,归档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举办听证会(三)行政确认1.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受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2.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3.普通学校跨省转学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
19、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4.普通学校转学流程图(以同省跨区县转学)项目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5.中职学校转学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四)行政收费教育收费(五)行政监督文体广电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检查准备确定检查项目、方式、时限,制定方
20、案检查前3日送达检查通知书进入受检单位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 取证 不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出具检查报告,告知被监督单位制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查15日内将检查报告、记录报局领导送达检查意见按行政处罚流程进行 有违法行为 无违法行为结案归档卫生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卫生监督员(2名以上)着装到达监督现场向被监督单位出示卫生监督执法证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和采
21、集样本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消毒可以使用的物品解除行政控制检 验 或 消 毒进行临时控制措施不合格合 格销 毁消毒管理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消毒管理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监督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关键控制点必须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进入卫生行政处
22、罚程序艾滋病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监督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关键控制点必须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进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献血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献血法
23、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监督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关键控制点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进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81248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关键控制点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依据相关法律
24、法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进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旅游监督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发现、接到举报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登记初步调查行政负责人审批立 案调查取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执 行结 案不予立案现场检查询 问抽 样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负责人集体讨论不予处罚上报局领导不予处罚陈述和申辩不予处罚行政复议、起诉不予处罚(四)行政奖励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奖励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
25、话:0977-8251209 所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相关材料 依据文件精神,确定奖励内容与形式 核实相关事实,形成意见给予相关表彰奖励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发文公告备案,归档(六)行政复议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复议 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法定时限:60日,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口头申请制作复议申请笔录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明确具体行政行为;3、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4、符合60日复议申请一般期限。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2、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做不予
26、受理决定书并告知转送: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依法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阶段可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在7个工作日制作提交复议通知书连同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3、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审理阶段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最大可延续30日若批准则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决定
27、阶段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送达:制作送达回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案归档(七)其他行政权力流程图1.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 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核实材料(2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28、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复的书面决定(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报局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 下达许可批复(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0个工作日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流程图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在组织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现违纪违规事实或发现非法教育考试违反教育部33号令第十三、十四 违反教育部33号
29、令第五、六条 十五、十六、十七条所列案例或教育法第六十七条的及时予以纠正,暂扣作弊材料、工具;将违纪违规事实如实填写在考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并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在当次考试当日办结),同时将违纪情况登记告知书下达给考生(在当次考试结束60日内办结)违反教育部33号令第七、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违纪违规行为或违法进行认定(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5日办结)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当次考试当日办结,阅卷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在本科目阅卷结束前办结) 交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治安
30、管理法处罚程序办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司法程序办结) 违反治安管理及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或考点汇总违纪违规记录,经部门负责人或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上级考试机构进行处理(限3日办结)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按司法程序办结)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审理(15日内办结)构成犯罪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及上级教育考试中心,必要时由上级参与或直接处理(15日内办结) 拟处理 情况严重送达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次考试查处的违规处罚决定在本次考试结束前在考场公告或在暴光台公布,阅卷中
31、发现的违规处罚事先告知由考生所在县(区)办公室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受到停考处理复议或诉讼(考生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上级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并告知申请人;考生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上级复议机关在60日内审结)的可以要求举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发出15日内办结)行听证送达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会前7日内办结) 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复核决定(30日内办结)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要求复议 制作处理决定书或通知(7日内办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听证(3日内提出) 将处理决定通知送达违规考生、单位(7日内办结)举行听证会(15日内办结) 说明:教育部33号令:即2012年1月5 日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处理结果记入违规考生诚信档案(复核决定做出60日内办结)存档(做出复核决定后60日内办结)3.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行委社发局 承办部门:行委社发局服务电话:0977-8253322 监督投诉电话:0977-8251209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