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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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1.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1.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1.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2.2 领导机构2.3 综合协调机构2.3.1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2.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2.3.4 技术支撑队伍2.3.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2.3.6 地方机构和职责2.3.7 指挥关系3 预防与监测预警3.1 地质
2、灾害监测体系3.1.1 监测体系建设3.1.2信息收集与分析3.2 地质灾害预防预报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3.2.2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3.2.3 编制灾害点防灾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3.2.4 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信息报告与发布4.2.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4.2.3 信息发布4.3 先期处置4.4 启动应急响应4.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响应4.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响应4.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级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响应4.5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
3、.1 总结报告5.2 调查评估5.3 善后处置及恢复重建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2 资金保障6.3 装备、物资保障6.4 通信、交通保障6.5 技术保障6.5.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6.5.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7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7.1 培训、宣传、演练7.2 预案管理7.2.1 预案评估和修订7.2.2 市、县应急预案的制订、审批和备案7.3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7.4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
4、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1.3 事件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级)、中型(级)、小型(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
5、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1.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1.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
6、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1.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省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超出事发地市(指设区市,下同)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和由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省其他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
7、规定执行。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提高全省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和日常监测,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
8、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对负主要责任,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演练,强化应急责任的落实。(4)职责明确,有序高效。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对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交叉。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自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作用,在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时,做到有序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省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是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
9、救援队伍组成。领导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机构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2.2 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特大型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2.3 综合协调机构2.3.1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出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及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总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
10、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和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和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组成。省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11、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2)分析、研判成灾的原因,制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4)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2.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当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指挥地点设在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汇集、分析
12、、整理并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3)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4)起草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5)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3.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2.3.3.1 紧急抢险救灾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13、。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和通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2.3.3
14、.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省林业厅负责做好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2.3.3.3 医疗救护和卫生
15、防疫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为有关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支持。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检测设备的紧急调用。2.3.3.4 治安、交通和通讯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2.3.3.5 基本生活保障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受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团省委协助开展社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工作。省红十字会协助组织、接收社会各界募捐,发放救灾
17、捐赠款物。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2.3.3.6 信息报送和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信息。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特大型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2.3.3.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
18、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大型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发生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2.3.4 技术支撑队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由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各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应急中心)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技术支撑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应
19、急演练、隐患排查、紧急状况评估和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2.3.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省军区、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相邻省份和国家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3.6 地方机构和职责市、县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2.3.7 指挥关系发生超出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应急指
20、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型或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指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3 预防与监测预警3.1 地质灾害监测体系3.1.1 监测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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