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防护用品管理办法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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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防)护用品管理方法a) 围本标准规定了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劳动防护用品种类、用途、领用规定和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b) 规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 术语和定义d) 职责1) 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标准。2) 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供编报使用劳保用品的工种人数,作为购买劳保用品的依据。3) 市场部必须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保用品的库
2、存和发放环节管理。4) 各单位、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督促落实。5) 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方法进行使用。e) 管理容与方法1) 劳动保护用品是专门为预防职业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是发给私人的生活福利用品,必须由单位统一购买,免费发给员工上班操作时使用。员工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作业现场。2)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采购、保管、发放、改制、代用等,由公司市场部统一办理。3) 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员工合理的要求可直接到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4) 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编报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种与人数表。5) 各单位每年元月15日前,报送给市
3、场部本单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包括:、性别、工种、上年连续缺勤天数),此作为发放劳保用品的依据,各工序、车间和分厂领导要严格审核,严禁虚报,未列者,一律停发。6) 年发劳保用品,本人持劳动保护用品卡到市场部劳保库领用,凡领用年劳动保护用品与备用品一律上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月发劳保用品,由劳保库发给各单位,再由各单位根据人员出勤情况,发给班组或个人使用。7) 年发劳保用品,员工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者,一律停发或延期使用(长期伤、病号停发)。月发劳保用品,离开岗位一个月者停发。8) 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用品,均系备用,备用期四年。对特殊岗位的特殊劳动防护备用品,以与未涉与到的岗位,由单位提交申请经
4、安全环保部门处审核后由市场部采购发放,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9) 员工在公司调动或单位部改变工种时,由各单位劳资人员持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劳保库与时办理转移手续。10) 公司各单位的同工种统一标准发放劳保用品。11) 员工从事多种作业的,以经常操作的作业或主要作业为主发给年防护用品。12) 凡在厂区上班的员工,个人发放标准中未列安全帽发放标准的,初次领用劳保时均配发一次作长期备用,按照所购安全帽的保质期,使用期限超过保质期(一般为三年)后可以以旧换新;若安全帽因工损坏从而失去安全防护作用的,员工可以以旧换新;若因丢失等原因无法以旧换新,员工需按照安全帽实价到劳保发放部门购买,个人限买一顶;安全帽颜色
5、标准:普通员工均配发黄色安全帽,车间级(或副科级)以上的领导配发红色安全帽,外来参观或视察人员临时配发深蓝色安全帽。13) 新入职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首次可领取两套劳保服装并按其岗位劳保使用期限计算下次劳保服发放时间,到期必须按以旧换新方式领取;劳保服颜色标准:铅厂和动力厂工业锅炉员工发放纯棉、防静电、防火面料的深蓝色劳保服;锌厂、动力厂其他人员与其他各部门发耐酸面料的浅蓝色劳保服。14) 鉴于呼伦贝尔当地气候特点,公司为员工配发冬季劳保用品,包括棉毛裤、加棉安全帽、加棉劳保鞋、劳保棉大衣等,所有冬季劳保用品在工程建设期暂定发放周期为三年一发(安全帽发放按上5.12执行,其他不必以
6、旧换新),待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后,部分涉与厂房外巡检作业等使用冬季劳保比较频繁的岗位的发放周期将会再做调整。冬季劳保发放标准暂不进入以下附录A。15) 实习期员工可按本规定配发安全帽、劳保服、劳保鞋、小劳保、冬季劳保等相关劳保用品,若实习期完毕考核不合格,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需退还除小劳保外的所有劳保用品;其他技术支援、返聘等人员可按本规定发放夏季劳保与小劳保用品,冬季劳保发放按以下规定:借调期,在呼伦贝尔市冬季生活三个月与以上的人员按公司冬季劳保发放规定发放冬季劳保用品,三个月以的人员由部门、分厂安全员到市场部登记借用,在人员离开我公司时由各部门、分厂安全员负责收回借用的冬季劳保,并
7、清洗后交回市场部,消除借用记录;若借用的冬季劳保用品发生破损或丢失,由各部门、分厂和市场部协商赔偿解决;若各部门、分厂安全员到期没有收回借用的劳保用品,由安全员负责追回或协商赔偿解决。f) 报告和记录附录A(规性附录)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暂行发放标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容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2 规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8、务院344号令)3 术语和定义4 职责4.1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4.2 各级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责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教育培训。4.3 新入厂员工分三级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具体实施,各厂(车间)相应归口部门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工段或班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4.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各岗位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4.5 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须知的教育培训。4.6 班组负责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预防事故的
9、经验和措施等的教育培训。5 管理活动的容与方法5.1 各级负责人落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5.1.1 公司领导、各厂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书。5.1.2 公司其他各级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1.3 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容5.2.1 各级负责人教育培训的主要容5.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计、政策、法律、法规与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和标准。5.2.1.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5
10、.2.1.3 重大事故防,应急救援措施与调查处理方法。5.2.1.4 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2.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容5.2.2.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和标准。5.2.2.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5.2.2.3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5.2.2.4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方法。5.2.2.5 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与应急处理措施。5.2.2.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5.2.2.7 国外先进的安
11、全生产管理经验。5.2.2.8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2.9 培训应达到规定的学时。5.3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书,方可任职。5.4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要求5.4.1 对新进厂员工,必须进行公司、厂、车间(工段、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5.4.1.1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危化品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4.1.2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
12、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4.1.3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4.1.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制度。5.4.1.5 公司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4.1.6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者,应进行厂(车间)、班组(工段)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4.1.7 对公司
13、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容5.4.1.8 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5.4.1.9 厂(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容主要是:本厂(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须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5.4.1.10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容主要是: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交接班制;预防事故的经验和措施等。5.4.1.11 经常性
14、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容5.4.1.12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5.4.1.13 根据生产性质、生产特点、技术设备要求,事故教训和预防事故经验而制定的各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作为安全教育的基本容之一进行经常性的学习。5.5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容特种作业的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炸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运输提升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
15、;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5.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5.5.1.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5.5.1.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5.1.4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3年进行1次复审。5.5.1.5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
16、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5.5.1.6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5.5.1.7 各厂(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使其能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5.5.1.8 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须通过主管副总审批,报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5.6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5.6.1.1 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各级安全讲话;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须知;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事故现场会;贴安全生产贴画、宣传标语与标志;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5.6.1.2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特点。针对培训容和培训对象不同,可灵活选择。公司通常采用讲授法
17、、实标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分析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6 报告和记录对培训要有明确记录,并建立个人档案。_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关于印发部综合治理暂行管理方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为规公司人员行为、强化部综合治理、提升公司“半军事化”管理水平和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上级党委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呼伦贝尔驰宏矿业部综合治理暂行管 理方法 中共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委员会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 2013年11月19日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出入厂区车辆与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 凡进出我公司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办理车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任
18、何车辆无证不予放行,安保人员在检查人员与车辆时应做到用语文明,行为规,遵守制度。二、凡进入我公司厂区的车辆与驾驶员应首先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与驾驶员的有关规定,否则禁止进入。三、进入我公司厂区车辆的号牌悬挂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没有号牌或标识模糊的应说清原因后经保卫科长同意方可进入。四、厂区严禁任何营运车辆驶入,对有营运嫌疑的黑出租将通报运政管理部门处理。五、外来车辆在驶出门岗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出门凭证,承受保卫人员检查,车相关人员应配合保卫人员检查。六、凡驶出我厂区车辆禁止携带任何与我厂有关的各项生产资料、建设材料、备品备件、废旧物资与相关器材等,否则以盗窃嫌疑报公安机关处理(办
19、理出门凭证的除外)。 七、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履带式工程车辆在通过已经硬化的道路时,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通过前报批业主与总包方。八、机动车辆在厂区的道路行驶,车辆限速20km/h。施工区或转弯处车辆限速15km/h。 九、进入厂区车辆禁止乱停乱放,禁止驶入生产区,所有车辆应按顺序停放在停车场,入厂车辆要保证进出路段的清洁,如车辆在厂区发生污染要与时清理,清理干净后方可驶出。 十、进入厂区的人员与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给我公司财产造成损坏,需造价赔偿,如果事故有重大影响或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十一、对严重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车辆,由保卫科对违反人员与车辆处以每次最低100元最高500
20、0元的处罚,当事人向财务部交付罚款后,门卫依据罚款收据予以放行。对于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厂。十二、对于来访人员,须先同接待人联系确认,进行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对拒不交验证件与登记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厂。十三、外来找公司高管办事人员,在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的同时,保卫人员应与时报告保卫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并转交其负责后续接待事宜。十四、小商小贩、推销人员、拾荒人员与其他不能识别身份的人员与车辆严禁入厂。十五、如有欲强行入厂人员与车辆,应先将人员与车辆阻拦在厂区以外,在通知领导与其他保卫人员协助控制局面的同时,以扰乱生产与办公秩序为由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保卫科呼伦贝尔
21、驰宏矿业部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着从严管理,坚持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三条 对在公司围扰乱秩序、侵犯公司财产与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对违反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赔偿经济损失五种。对公司正式员工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条 对违反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中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
22、退还所有人或者全部收缴;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与偷盗公私财物的运输工具予以扣留。第六条 违反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第三章 违反部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第七条 对以下扰乱公司部秩序行为之一的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以与集体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乱贴乱画、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三)借口上访告状、无理取闹、闯入公司办公大楼、拦截领导车辆、到单位与办公室纠缠,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四)在厂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的;(五)拒不承受保卫人员正常检查、调
23、查盘问或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责,不听劝阻的。第八条 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围墙、监控与报警装置、铁护栏等防护设施的行为,除罚款外应按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非法制造、藏匿、携带“管制刀具”等管制器械的;(四)打架斗殴的;(五)故意向公司计算机网络输入病毒程序或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的。第九条 有以下妨害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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