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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创光电科技股份部审计工作手册目录序言 第一部分部审计办法 第二部分部审计具体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3 号审计证据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 部审计具体规第8 号审计文书处理规 附表一:财务审计部发文字号登记目录表 附表二:上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三:下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四:收文登记表 附表五:财务审计部发文征求意见反馈统计表 部审计具体规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 附件:审计档案密级与保存期限表 第三部分部审计实务指
2、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商贸业务与财务审计指南 附件一:商贸业务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 附件二:商贸业务部控制调查问卷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 附件: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 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 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6 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 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 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 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 附件: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部分附录 附录一:审计工作一般流程图 附录二: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录三:经济效益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录四:离任审计工作流
3、程图 部独立审计工作规手册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财务审计部部独立审计工作规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容、约束力与适用围进行解释。本序言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一、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审计手册依据部审计办法制定。2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21 建立执行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
4、团发展。二、审计手册的体系1审计手册是部审计人员工作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 部审计办法。部审计办法是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是制定部审计具体规和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22 部审计具体规。部审计具体规是依据部审计办法制定的,是对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23 部审计实务指南。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部审计办法和部审计具体规制定的,为部审计人员依据部审计办法和部审计具体规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三、审计手册的约束力1部审计办法、审计具体规
5、是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2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四、审计手册的适用围1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2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3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五、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1选定项目。财务审计部提
6、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总办成员意见后,由执行总裁审批立项。2拟订初稿。财务审计部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3征求意见。财务审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4修改送审定稿。财务审计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呈送总裁办成员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定稿。5发布。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6修订。审计手册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修订,集团总办批准发布。集团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审计部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
7、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与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与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与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设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财务审计部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财务审计部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财务审计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
8、性。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与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七条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财务审计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9、报复。第九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条财务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集团公司部各部门;(二)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执行总裁核准;(二)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执行总裁审议、核准;(三)监督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四)监督董事会决议与公司经营方针、
10、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与执行情况;(五)对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对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八)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九)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与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与时呈报
11、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与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与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二)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与其效益情况,以与以集团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与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
12、董事会;(三)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四)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五)负责办理总裁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四章审计职权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有权要求集团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与财务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与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13、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财务审计部工作,如实向财务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财务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与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总裁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第十六条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与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七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与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
14、,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财务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财务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总裁如实报告。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财务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5、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围和审计方式等,经财务审计部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除突击审计外,财务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围、容、方式、要求与审计人员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三条搜集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财务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
16、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财务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财务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总裁审定批示,由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财务审计部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第二十
17、五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财务审计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第二十六条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向总裁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总裁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复审小组人员由总裁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总裁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
18、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财务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总裁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10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员,财务审计部可报请执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
19、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泄露集团秘密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
20、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财务审计部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财务审计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部审计具体规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方案的编制,与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方案,是指财务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本规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
21、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与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与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与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22、有关资料:(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与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与执行情况;(五)银行、会计报表与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与工作情况;(七)相关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与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
23、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围与审计策略;(四)重要财会与经济活动问题与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与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与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与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容。第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围与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
24、位的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与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一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与时调整。第十六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财务审计部主任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财务审计部主任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财务审计部主任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与时补
25、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容。第二十条本规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部审计具体规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容,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财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围、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财务审计部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
26、普通审计,财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 、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六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标题;(二)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的依据、围、容、方式和预计时间;(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人员;(六)财务审计部印章、主任签名与签发日期;(七)财务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一)与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与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财务审计
27、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容、要求和期限。部审计具体规第3 号审计证据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四条审
28、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二)外部证据比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部控制较好时的部证据比部控制较差时的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审计人员可以
29、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与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
30、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部审计具体规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五条本规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部
31、审计具体规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与管理,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32、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与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与复核日期;(六)索引号与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与/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与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六)查证过程标识与简略符号。第六条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
33、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与审计差异调整表;(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与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相关的审计工作
34、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总裁或执行总裁前进行复核。第一条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财务审计部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部审计具体规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财务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与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与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
35、(效率)与相关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财务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财务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与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与或经济活动状况;(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
36、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财务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与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与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对_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财务审计部
37、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第七条财务审计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一)依据相关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二)依据相关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二)
38、税款缴纳情况;(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第十条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三)财务收支情况与投资效果。第十一条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一)审计过程中未涉与的具体事项;(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本规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部
39、审计具体规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审计报告,是指财务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与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条本规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执行总裁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第四条凡集团执行总裁、总裁、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事项,财务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条财务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和财务审计部签章后,径送集团董
40、事会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第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报告字号;(二)标题,即“审计报告”;(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四)审计报告的容;(五)财务审计部主任签名;(六)财务审计部印章;(七)报告日期;(八)抄送部门等。第七条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容不尽一样,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的围、容、方式、时间;(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审计依据,即集团部审计办法和与审计围、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五)被审计单位的
41、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与危害等;(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与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与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与其依据等;(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
42、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第九条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与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容。重要的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
43、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五)撰写初稿。财务审计部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六)定稿和报送。财务审计部主任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部审计具体规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与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财务审计部主任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容是:(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财务审计部主任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中心的专业意见。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部审计具体规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第一条为了规审计复核工作,强化财务审计部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