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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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 则1.01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的宗旨。1.0.2规定了本规适用围。1.0.3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与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1.0.4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与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与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1.0.5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相许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1.0.6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
2、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1.0.7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与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一样,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1.0.8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与在设计中体现行业技术进步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正在编制的城市供水行业2
3、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与2020年远景目标,以“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优化运行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另外,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应作为目标之一,故也予以列入。1.0.9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在特殊地区的给水工程的设计,还应遵循相关规的要求。3 给水系统3.0.1给水系统的确定在给水设计中最具全局意义。系统选择的合理与否将对整个给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一般给水系统可分成统一供水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以与由多种供水系统组合等。因此,在给水系统选择时
4、,必须结合当地地形、水源、城镇规划、供水规模与水质要求等条件,从全局考虑,通过多种可能方案的技经比较,选择最合理的给水系统。3.0.2当城镇地形高差大时,如采用统一供水系统,若满足所有用户用水压力,则将大大提高管网的供水压力,造成极大的不必要的能量损失,并因管道承受高压而给安全运行带来威协。因此宜按地形高低不同,采用不同的分压供水系统,以节省能耗和有利于供水安全。在向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高程较高的区域供水时,采用设置加压泵站的局部分区供水系统将可降低水厂的出厂水压,以达到节约能耗的目的。3.0.3在城镇统一供水的情况下,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又相对集中,且有可以利用的合适水源时,在通过技经比较后可
5、考虑设置独立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低质水供工业用水系统,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3.0.4当水源地高程相对于供水区域较高时,应根据沿程地形状况,对采用重力输水方式和加压输水方式作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加以选定,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地与供水区域的高程差。在计算加压输水方式的经常运行电费时,应考虑因年水源水位和需水量变化而使加压流量与扬程的相应改变。3.0.5随着供水普与率的提高,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以与受水源条件的限制和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在一个较广的围,统一取用较好的水源,组成一个跨越地域界限向多个城镇统一供水的系统(即称之谓“区域供水”)已在我国不少地区实施。由于区域供水的围较为广宽,跨越城镇很多,
6、增加了供水系统的复杂程度,因此在设计区域供水时,必须对各种可能的供水方案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选定。3.0.6 为确保供水安全,有条件的城市宜采用多水源供水系统,并考虑在事故中能相互调度。3.0.7城镇给水系统的设计,除了对系统总体布局采用统一、分质或分压等供水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外,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对配水管网的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还需对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在净水厂或部份设于配水管网中作多方案的技经比较。管网中调节构筑物设置可以采用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加增压泵站。设置位置可采用网中设置或对置设置,应根据水量分配和地形条件等分析确定。3.0.8明确规定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
7、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是用户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水厂出水水质目标时,还应考虑水厂至用户用水点水质改变的因素。对于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由于各种工业生产工艺性质不同,生产用水的水质要求各异,故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合理确定。3.0.9本条是关于配水管网最小服务水头的规定。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是指城镇配水管网与居住小区或用户接管点处为满足用水要求所应维持的最小水头,对于城镇给水系统,通常以需要满足的直接供水的建筑物层数来确定。(不包括设置水箱,利用夜间进水,由水箱供水的层数)单独的高层建筑或在高地上的个别建筑,可设局部加压装置来
8、解决,不宜作为城镇给水系统的控制条件。3.0.9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必须对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做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充分发挥原有设施能力,节约工程投资,节约成本,并做好新、旧构筑物的合理衔接。4 设计水量4.0.1规定了设计用水量组成容。原规中未预见用水量与管网漏失水量合并计算,现予以分列。4.0.2规定了水厂设计规模的计算方法。明确水厂规模系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4.0.31997年室外给规局部修订时,曾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成果对居民生活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用水人口35%,全国市政供水量40%,在约1
9、0万个数据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后综合确定。用水定额按地域分区和城市规模划分。地域的划分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作相应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主要根据气候条件将全国分为七个区。由于用水定额不仅同气候有关,还与经济发达程度、水资源分布、人民生活习惯和住房标准密切相关,故用水定额分区参照气候分区,将用水定额划分为三个区,并按行政区划作了适当调整,即:一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IV、V区;二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区;三区: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标准的VI、VII区。本次修编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将、由一区调准噶到二区
10、。城市规模分类系参照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基本协调。城市规划法规定: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分别制定定额。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中居民的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与设施用水二部分的总水量。公共建筑与设施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根据调查资料,
11、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城市生活用水,因暂住与流动人口较多,它们的用水定额较高,一般要高出所在用水分区和同等规模城市用水定额的12倍,故建议根据该城市的用水实际情况,其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由于城市综合用水定额(指水厂总供水除以用水人口,包含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与其他用水的水量)中工业用水是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各城市的工业结构和规模以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本规中未列入城市综合用水定额。本次规修编前,曾向全国有关单位征询过对于用水定额规定的意见,有个别单位对用水定额提出了质疑,故本次修编中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与条文说明中“城市综合用水量调查表”自1997年以来的
12、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核。按照城市供水统计年鉴(19902001年)中555个城市用水的资料进行了统计并与1997年所订用水定额对照作了分析。统计的最大、最小值详见表1表6。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1 由于统计值包涵了所有统计对象的资料,因此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2 对照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除一区个别城市用水量大于原规定较多外,大部分多在原规定围或附近;3 对照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大部分均在原规定围或附近;4 由于三区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统计对象太少,故缺乏代表性。鉴于以上情况,本次修编对原定额暂不作修改。表1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2363801
13、62436145498110359二113216832089417680241三21824490155109238表2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137348953129230161301二85166531974617731188三1672096614372187表3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261392148478108464100411二13630310226012425890312三22424494155136320表4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1843
14、481203889235267402二112247972376319244267三17120970143103216表5最高日城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436749240711253710200667二329612236517208464200633三313414152213204529表6平均日城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分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435615226659197576110559二24040820843813534998416三240378971571363644.0.4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由于工业结构和工艺性质不同,差
15、异明显。本条文仅于工业企业用水量确定的方法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在一些城市用水量预测中往往出现对工业用水的预测偏高。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节水技术的发展以与产品用水单耗的降低估计不足。因此在工业用水量的预测中,必须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对现状工业用水量的分析加以确定。4.0.5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与延续设计的原则规定。4.0.6关于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的规定。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作相应规定。4.0.7 1999年我国城市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为15.14%。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建设部制定了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标准,规
16、定了城市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同时规定了可按用户抄表百分比、单位供水量管长与年平均出厂压力进行修正。本条文参照以上规定作了相应规定。4.0.8关于未预见用水量的规定。未预见用水量系指在给水设计中对难于预见的因素(如规划的变化与流动人口用水等)而保留的水量。因此未预见水量宜按本规第4.0.1条的14款用水量之和的8%12%考虑。4.0.9关于城市供水日变化系数和供水时变化系数的规定。5 取 水5.1 水源选择5.1.1 关于在水源选择前应先进行水源勘察的规定。据调查,一些项目由于在确定水源前,对选择的水源没有进行详细的调研、勘察和评价,以致造成工程失误,有些工程在建成后,发现水源水量
17、不足,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不得不另选水源。有的工程采用兴建水库作为水源,而在设计前没有对水库汇水面积进行详细勘察,造成水库蓄水量不足。一些拟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下水资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资料,而盲目兴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以致取水量不足,甚至完全失败。因此,本条规定在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5.1.2 关于水源选择的原则规定。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要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考虑到水资源的不可替代和充分利用,饮用水、环境用水、中水回用以与各工业企业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都不一样,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源水质的要求颁布了相应标准,因此,本次修改将水源水质的要求明确为符合国家有
18、关现行标准的要求。由于地下水水源不易受污染,一般水质较好,故当水质符合要求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宜优先考虑地下水。选用水源除考虑基建投资外,还应注意经常运行费用的经济。当有几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上升很快,不少地区和城市,特别是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干旱地区,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工业与农业用水的矛盾日趋突出;也有一些地区由于水源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由于水资源的缺乏或污染,出现了不少跨区域跨流域的引水、供水。因此,对水资源的选用要统一规划,合理分配,优水选用,综合利用。此外选择水源时,还需考虑施工和运输交通等条件。5.1.3
19、关于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必需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遵守地下水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不得盲目开采的规定。鉴于国部分城市和地区盲目建井,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或管井阻塞事故,甚至引起地面下沉,井群附近建筑物的破裂情况,因此,地下水取水量必须限制在允许的开采量以。在确定允许开采量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各种用途的水量进行合理分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在设计井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观察孔,以便积累资料,长期观察地下水的动态。5.1.4 关于地表水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的规定。对以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量保证率目前有两种意见:1 处于水资源较丰富的有关
20、单位认为最枯流量保证率可采取95%97%,个别建设不低于97%,对于大、中城市应取99%;2 处于干旱地带的华北、东北地区的有关单位认为,枯水流量保证率以定为90%97%较确当。国个别建议为90%95%。综合上述情况,一方面考虑目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迅速发展,旅游业的兴起,对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性要求有所提高,将枯水流量保证率确定为97%是合适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干旱地区与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具体情况,枯水流量保证率的下限仍保留为90%,以便灵活采用。目前,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建制镇国民经济发展迅速,镇的建成区颇具规模,本次修改曾作调查,但反馈资料较少。(个别在设计时枯水流量保证
21、率采用90%95%)。考虑到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对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仍不宜作硬性规定,故在“注”中仍然规定其保证率可适当降低,可根据城镇规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要求程度确定。5.1.5 在确定水源时,为确保取水量与水质的可靠,应取得水资源管理、卫生防疫、航运等部门的书面同意。本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条文容作了文字理顺上的修改。对水源卫生防护应积极取得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一般规定5.2.1 关于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规定。由于地下水水质较好,且取用方便,因此,不少城市取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尤其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但长期以来,许多地区盲目扩下水开采
22、规模,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含水层贮水量逐渐枯竭,并引起水质恶化,硬度提高,海水入侵,水量不足,地面沉降以与取水构筑物阻塞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条文规定了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必要条件,着重作了取水构筑物位置应“不易受污染”的规定。此外,为了确保水源地运行后不发生上述问题,还要避开对取水构筑物有破坏性的强震区、洪水淹没区、矿产资源采空区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包括滑坡、泥石流和坍陷)地区。近年来这方面问题较多,同时,也为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影响取水构筑物和水源地的寿命,不引起区域漏斗和地质灾害。因此条文修订时补充了相关容。5.2.2 关于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规定。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主
23、要有管井、大口井、渗渠和泉室等。正确选择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对于确保取水量、水质和降低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取水构筑物的型式除与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深与其变化幅度等有关外,还与设备材料供应情况、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有关,故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含水层厚度和埋藏条件,为此,本条规定了各种取水构筑物的适用条件。管井是广泛应用的一种取水方式。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仅大江大河地区广泛分布砂、卵石含水层,而且在松辽平原、云贵高原和高原地区分布有裂隙、岩溶含水层。管井不但可从埋藏上千米含水层中取水,也可在埋藏很浅含水层中取水。例如:新中国糖厂和桦甸热电厂的傍河水源,其含水层厚度仅为34m,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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