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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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年)为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中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货物对外贸易企业、服务对外贸易企业及对外投资人、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二、申报时间2020年服务业政策申报时间为2021年
2、6月30日前,2021年服务业政策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专项政策具体申报及兑付时间由各牵头部门另行通知)。逾期没有申报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三、申报、审核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牵头部门(会展补助由申报主体向组展部门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额兑付,兑付后将请示文件、附表2和兑现资金的银行回执单各自报送对口的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
3、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贸促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主管部门,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兑付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组织清算,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同时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组织抽查或绩效评估(地方经济贡献全归市级财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兑付,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确认后予以全额清算)。4、 综合性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一)政策第3条: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由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落实。(二)政策第4条: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具体政策内容略,详见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2020-2021
4、年),下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发生企业融资(贷款)用于智慧物流(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仓储建设)、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港口、空港、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业(固定资产投资、软件项目开发)、工业设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工业互联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健康养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银行贷款合同、工程合同及发票、固定
5、资产购置合同及发票等;5所支持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手续文件等。(三)政策第5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批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获批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综合管理单位(机构)。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省级示范园区批文或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批文。(四)政策第6条: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申报条件:物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
6、产性服务业企业,且上一年度服务于相关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与制造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五)政策第7条:生产性服务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注册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的租金补贴不得超过同期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租金
7、补贴政策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市级政策)。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办公用房材料、租房合同、租金付款凭证;5企业一年内纳税记录,银行营收往来材料。(六)政策第8条: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企业(园区)。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8、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省级下达项目资金的批文。5、 专项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县市区按比例承担)(7) 政策第9条: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注册的金融业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1金融业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2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指符合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其中,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
9、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二是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三是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质。3奖励资金不超过金融机构其业务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对芜湖市财力贡献部分。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材料;5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材料(法人机构提供工商验资材料);6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一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凭证。(
10、8) 政策第10条: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引进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基金奖励: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基
11、金管理机构奖励: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一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凭证。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另提供基金管理机构购房的相关材料及纳税材料。投资企业补贴:另提供在我市所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9) 政策第11条: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2、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清单及贷款利息收入清单、上一年度各项完税凭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10) 政策第12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政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清单,并经芜湖银保监分局盖章。(11) 政策第13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
13、“信用贷”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政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年度新增额清单及贷款余额清单,并经芜湖银保监分局盖章。(十二)政策第14条: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上一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名单内)、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上一年度
14、在我市新设总部、区域总部。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5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完税材料;6物流企业排名及属于5A级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十三)政策第15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
15、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不含物流信息平台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型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全归市财政的,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完税材料;5与上游企业签订的仓储、运输部分大额合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十四)政策第16条:支持物流企业
16、信息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物流企业对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该项目已购买设备、软件、测试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投入资金明细情况说明及发票复印件。(十五)政策第17条: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市级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晋升国家3A、4A、5A级或完成国家A级物流企业复查的物流企业(每家企业同级只可申报
17、一次)。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3A、4A、5A级评定证书复印件。(16) 政策第18条: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申报条件: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
18、指定口岸运营单位相关材料;5芜湖海关关于进口业绩的相关材料。(十七)政策第19条: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由市邮政管理局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自行兑现。(十八)政策第20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物流项目,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
19、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十九)政策第21条: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2019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置物流(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业务运营凭证、网点自有产权材料或租赁合同;5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现场核
20、查情况(附表3)及现场图片(包含监控、消防等设施)。(二十)政策第22条: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不含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21、;4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完税材料;5与上游企业签订的仓储、运输部分大额合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二十一)政策第23条:鼓励冷链物流设施投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申报条件: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冷藏车需用于本企业业务运作,不支持企业及企业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
22、性承诺;4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5.车辆购置合同、业务合作合同、付款凭证等。(二十二)政策第24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牵头部门:市文旅局)产业园区申报条件:承担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入驻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项目投资累积达到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产业园区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
23、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手续齐全;5项目已发生的累计投资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6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相关材料;7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材料和截止申报日的近三个月纳税材料;9入驻园区企业材料。入驻企业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在芜投资并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上一年度在芜投资,当年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纳税达到10万元并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入驻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
24、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申报企业入驻园区的相关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5装修合同、装修费用开支汇总表附付款凭证或房租费用开支汇总表附付款凭证;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7企业职工社保材料;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材料和截止申报日的近三个月纳税材料。(二十三)政策第25条: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牵头部门:市文旅局)改建项目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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