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0258(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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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0258-第 9 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编 制: xxx审 核:批 准: 日 期:xxx年xx月xx日版本修订: A0分发号:受控状态:1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3 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
2、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4 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
3、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5 程序5.1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1.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
4、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5.2.1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HSE管理员确定;兼职HSE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确定。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动火作业区域一旦
5、界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5.2.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
6、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动火点周围25 m以内,当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通过或停留
7、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3特殊动火作业点的处理除执行5.2.2条中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应做到: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
8、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2.4动火作业前的信息告知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对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学危险品,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或加料管线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本区域最近的洗眼和冲淋设备,水管及附近的消
9、防设施。 火警应急计划,包括火警电话,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5.2.5动火作业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分析。动火作业分析应由动火作业分析人员进行。所有正常测试和附加测试的结果均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证上。若不具备分析条件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动火作业终审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负责提出(技术员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
10、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若无分析条件时,应重新处理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终审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5.2.6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执行二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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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 8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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