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全流程操作实务讲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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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全流程操作实务主讲人:旭一、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如果最近大家留意今年的大事件,腾中收购悍马这个事都应该知道,我接到卫老师给我布置的任务以后,我就特别搜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包括我自己这么多年的案卷,我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案例。腾中重工收购悍马,这个案例我认为在今天这个场合在做一个介绍也是有价值的,这个简单案情大家可能都知道,但为了便于大家能听明白,我还是要先介绍一下。悍马美国军用吉普车,它是通用公司生产的,通用公司在现在这种经济环境之下,它目前一直处在亏损状态,大家如果关注美国通用公司的相关信息,我们从中央电视台播的消息当中,我们可以经常听到看到。由于这样的一种环境,它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
2、通用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总业绩也是一种下滑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可能都知道,通用汽车公司就遇到了很大的资金方面的麻烦,需要做一些资产方面的处置。它在2008年的10月6号通用汽车公司确认出售悍马和法国的这个工厂,悍马把它整个的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生产的整个工艺等等都要出售,那么当它有这样的一个意思表示以后,全球有很多的大企业表示愿意购买悍马这个品牌。然后在2008年10月有了这样的消息以后,在2009年的6月3号,我们有一家腾中重工机械的企业,伸出头来了,跟通用汽车公司共同发布消息称,腾中重工正在于通用汽车展开谈判,要计划收购通用旗下的悍马运动型多用途车,我们一般总说SUV这个品牌。在这个交
3、易里边,腾中重工将享有使用悍马品牌的权利,并获得其关键高级管理层和运营队伍,才将继续于悍马经销网络相关的现行经营商来签合约。大家都知道,腾中是一家民营企业,但它主营做的是什么?它做的是一个路桥建筑机械和能源设备的制造商,没有做过汽车。在2009年10月9号,腾中重工与通用汽车就宣布双方就通用汽车旗下的高端全路面品牌这个悍马业务,出售给腾中的协议已经最终签署了。腾中出资1亿7000万美元,他获得的是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它拥有生产悍马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然后腾中一方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所有经销协议,也就是说,以前悍马所签订的关于悍马所有的经销协议,腾中公司给承接过来
4、,它是这么一个一揽子合作协议,价格是1亿7000万美元。这个消息我相信你们关注经济新闻的人都听到过,我们也在关注这个案例,事情看起来好像发展的很顺利,那么这比交易按照约定在2010年的1月31日来履行完毕,但在2010年的2月1号腾中与通用突然又达成了协议,并且发表声明。双方已经同意将最后的履行期限延长到2月低,然后在2010年2月25日,通用汽车在它的底特律总部宣布与腾中重工没能按期完成对悍马的收购,此项收购交易失败,然后它自己又宣布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我们讲收购近程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我们就认为它的收购失败,我们对于这个交易它为什么会失败,有很大的问号,但我不知道你们各位考虑过没有,通
5、用汽车公司的解释是,双方在商定的期限未能获得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对悍马交易的批准,这个问题就来了,这是我们今天讲的重点问题。腾中重工在约定期间,是否申请主管部门审批了,如果真的是主管部门回绝了这个申请,原因又是什么?我这个讲座的前提是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前面弄的很热闹这个项目,通用汽车、腾中重工调子都很高,尤其腾中重工作为一个民企,似乎在向外人宣布,我一个中国的民企能够收购这么一个老牌汽车公司的一个项目,这个收购失败了,失败在什么地方?我们要总结的就是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它失败的原因是什么?我整理了相关媒体的报道,看到的情况是这样的,从2009年6月开始,腾中重工方面就表示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就收购
6、悍马品牌一事在展开沟通,并且称省上商务厅和省发改委也已经就此交易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上报了有关的容,当记者向这个国家发改委外资司的相关处事来了解有关情况的时候,得到的消息是,根本就没有受到他们所声称的上报资料,没有这样的申报。而且对这个整体过程,作为主管部门发改委外资司根本一无所知。另外商务部的发言人,也曾在例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还没有受到民营企业要宣布收购悍马的申报,这两个主管部门都没有受到这样的申报,那么在这个期间也有媒体报道,商务部已经驳回了腾中重工收购悍马的相关申请,原因是,腾中重工在上报商务部的审批材料当中,声明仅收购悍马品牌,并不涉与知识产权新建工厂等等容。而且也没有表示将在国生
7、产悍马,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的主管官员就认为,品牌是限于产品或技术上,因此要求腾中重工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另外,还有报道说,国家发改委也彻底回绝了腾中收购的申请,理由是,腾中上报的收购报告中仅仅收购悍马的品牌,不属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这里面究竟怎么回事。大家可能关注过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书福收购沃尔沃等等这种大的国际收购项目有很多,有的成功有的失败,包括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也是失败的,有很多原因,那么我们这个案例当中类型究竟怎么样?我们不去讨论,那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什么?我们要讨论的是腾中重工收购悍马,这个案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我们在座的各位是这个收购企业的负责人,是具体的实务操作者,我们在这个收
8、购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什么?我们先来做一些法律分析,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法律属性是什么?刚才我看了一下签到的学员,有很多还是企业的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法务等等,那么我们做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实际操作者,我们怎么来分析这个收购协议的法律属性。我们认为腾中重工收购悍马这个协议,与其法律行为,我们认为是属于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畴,如果我们进一步做法律细分我们认为这个收购协议还涉与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的经济安全、环境保护等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我们从对外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那么这个收购协议,本质上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对外技术贸易合同,或者我们把它叫做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如果它
9、的法律属性是这样,那它应该受到我们国家涉外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双重归置、管理。我们学过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在座的学员大家可能都知道,我们在做一个项目的时候,对这个项目的有关法律关系都要加以梳理,它是那儿几条线,涉与哪儿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根据收购案的相关协议规定来看,腾中重工要获得的是悍马的品牌、商标、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它要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使用权,注意我前面说的,商务部也好,发改委也好,驳回了腾中重工的申请,一个具体的理由就是,你收购的仅仅是一个悍马的品牌,而不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具体的商品有关的品牌、商标、企业名称等等,说白了你是不是用一揽子,把这个企业都都给
10、收购过来,它仅仅是买人家一个品牌,这个有关容是大不相同的。我们如果来解读这个案例,我们真正要把握的是什么?我们这样交易的法律本质和特征是什么?这是我们要把握的,如果我们要把握交易的法律本质和特征,那么我们就要理解国际贸易的标的物是什么?是没有载体的一个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还是有一个载体我们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一个流水线,一个厂子相关的东西,这是我们要把握的。另外,我们还要理解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受让方取得的权益是什么?按照惯例一般向这种技术贸易,我们受让的一般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说有权,还有我们要理解这种技术贸易当中的交易长期性,如果短期的,当你这边生产线都上马了,那边说我不让你用了,知识
11、产权方面不让你用,限制你,这样就惨了。所以这还有一个长期性的特点,由于它的履约期间长,我们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就会比较复杂,我们解剖了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当中不仅涉与到知识技术的选定,知识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分析。另外,我们还要研究受让技术的相关消化、吸收、改进等等这些技术性问题,当然这可能不是我们做法务的工作人员的任务,是有一些对这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那些专家,包括产业结构、环境保护,等等这些方面的经济性能如何,这是要研究的问题。那么由此就会涉与到国家的贸易政策、相关的条件,支付方式等等法律层面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交易当中,除了必然涉与到的合同法之外,我们认为还会涉与到知识产权法、
12、技术转让法、对外贸易法,等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而且我们还会涉与到很多国家已经参加缔结的一些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等,既然是国际贸易,就会非常复杂。作为法律分析,我们就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就是,腾中重工它收购悍马这个协议当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归置,这个案子,我们都知道它属于涉外技术投资贸易性质,理应受到我们的对外贸易法、境外投资管理方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的法律归置,尽管腾中重工并非国企,也不是我们所说的央企,而且收购不涉与国有资产的流失。但从产业政策布局角度来看,国家主管部门同样要考虑这样交易在商业、经济、环保、政策上的合理性,可行与否。首先我们来,国家行政审批的归置,境外投资管理方法第
13、6条规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上报商务部审批。腾中收购悍马的交易金额,刚才说过了1.7个亿美元,就管理角度来讲,应该上报国家商务部,不是地方商厅就能解决的项目。另外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还颁布实施了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方法,这样的一个文件,在这个文件当中,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施行核准的管理,也就是说,如果你资金占用的数额较大,而且项目归类属于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的,这样的项目我们国家实行的核准管理,也就是说,你必须让发改委核准以后才能上马。在这样的一种法律归置情况下,在开展对外谈判前我们就要向国家发改委要报备,要得到确认函以后,才能够进行谈判,这也就
14、是说,我们签这个合同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你准备做这个项目,前期开展调研以后,想做一定要上报国家发改委来进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才有可能做的下去。但是这个国家的主管部门在审批这样的项目时候,它要综合考虑一些因素,对外贸易法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国家基于以下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个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进口,这一类是国家要管理的。第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进口,这个也是有限制的。另外这个管理方法当中,还明确规定,境外投资项
15、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我们就可以看出,我们做这个交易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对外贸易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方法,这个是这个项目能不能获得批准,能不能做的一个法律依据,这是从国家行政审批归置角度来讲,如果我们从环境保护法规归置来讲,在境外投资管理方法第9条第1款还有个规定,就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上午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腾中收购悍马,悍马这个品牌的汽车可能是更大的一只油老虎,如果说我们收购了悍马,这个悍马它必然要大批大量的进入国门,这里边就涉与到
16、我们国油料消耗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从国家的产业政策来讲,如果我们允许生产允许品牌进来,那么经济战略上,就可能对我们国家油料的消耗,油价的提升等等问题造成影响,特别是环境污染,应该说会大大的加剧,所以从这方面考虑,应该说这个项目把它定义为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并不为过,所以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来讲,这个项目绝对是不可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批准悍马进入中国,主管部门除了那些商务法律方面的考虑,环境保护法的角度也要考虑。还有一个这个项目在产业政策法律归置方面,大家知道这个悍马本来是个军用技术,那么它在民用项目,事实上是不符合美国产业政策,可以把它定性为不良资产,那么大家可以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它的市
17、场份额在逐年的萎缩,它并适合美国的产业政策,既然是这样,难道就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肯定也是不符合。由此,我们说对这样的一个交易,国家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把它加以限制,甚至是禁止,这也是必然的后果,所以说我们从国家主管部门商务部,它要考虑的因素,除了上面的法律因素之外,它还要考虑要收购的这个企业腾中重工,它仅仅是一个路桥建筑机械能源设备的一个制造企业,它并没有生产汽车这样的经历和能力。而且它发展汽车业的资质也不够,大家知道生产汽车是要有准入制度和相关的资质,而且它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实力不够,从区域经济来讲,如果再腾中地区,在那个地区要引进这么大一个项目,从国家产业布局来讲,它还有一个重复
18、性建设这样的恶性竞争等等的后果,所以国家从总体上来讲,在产业政策上,在法律归置上,对这个项目都是不允许禁止的,因此在腾中重工收购这种大排量高油耗的汽车,这种情况下,不符合国家绿色消费导向。结论就是,这个项目从本身角度来讲,没有方法获得政府批准。我想总结的是,在座的如果都是做法务的,我本人是做律师的,那么这个案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我们要去思考。我刚才讲,这个项目并不是我们做的,也不是各位做的,但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有甚么启示,我们的启示是不是这样,经营大中的跨过投资项目,在交易意向形成初期,就应该与国家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要询问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能否通过审批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我
19、们对这个项目进行改良、修正以后,能够达到或者通过这个审批标准,那我们就可以做。如果这个项目先天性有这么大的缺陷,不可能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那么你再怎么做努力,这个项目必然是胎死腹中。所以我们给很多的企业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我要跟大家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律师不假,但律师不能就事论事,对我们所修改的合同,参与的谈判合同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在这方面也是要做提示和提醒。刚才我们讲,我们这里说的是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如果我们律师就事论事对这些项目忙活半天,对交易条件,相关条款修改了半天,最后它是一个不可行的项目,那你忙活什么呢,所以我们讲这个案例,
20、跟大家要分享的就是,我们作为公司的具体负责人,作为公司的法务,那你在宏观上就要把握这个项目的核心运作,这个合同可签还是不可签,所以总结这个案例,我们认为它在项目前置这个阶段,已经出了问题,所以它的失败也是必然的。二、某顾问单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这个案例跟房地产开发有关,简单的介绍是在2006年,我的一家顾问单位与的一个具体经济组织、一个政府展开了一个洽谈土地开发的项目,市大邑县洽谈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是同意有我这个顾问单位,对这个县的五个村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和整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这个顾问单位和县政府经过谈判之后,签订了一份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的协议书,并且已经在找我
21、们之前,按照协议开始履行了,那么一年以后,双方对利益分配出现了争议,于是我这个顾问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开发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但是地方人民政府反诉我们这个顾问单位,要求法院确认这个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这个协议无效。结果是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这个协议书无效,对这样的一个判决,我的顾问单位是没有想到的,等产生纠纷,我这个顾问单位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他们本来的如意算盘,能够获得多少亿的丰厚回报,还有其他的预期商业利益,但是没想到现在合作的基础被法律否定了,那我们就要提出问题,这个案子的焦点在哪里?法院是依据什么事实认定这个协议无效,讲到这里,我介绍一下这个协议的一些容。这份协议是地方人
22、民政府和我的顾问单位签订的,地方人民政府它五个村的围,大概有7000亩的土地交有我的顾问单位来开发和整理,这个7000亩当中,其中包括农用地5200亩,集体建设用地385亩,国有土地337亩,按当时的设计,合同签订以后,我们要专门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经营这个土地的一级开发。如果大家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有些了解的话,我不知道你们脑子里是不是有概念,这五个村,我们搞一级开发合作的围之,总共涉与到的土地是7000亩,其中有农用地5200亩,刚才说了,这个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无效的理由依据是什么?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我们土地管理法是有相关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3、手续,而且征收土地涉与基本农田的还应该有国务院进行批准,那么在这个项目当中,涉与到了5000多亩农用地,按法律规定,必须有国家的行政和土地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在取得了国务院国土部门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后,得到了立项审批文件以后,我们才有可能对这个项目进行具体的操作,否则这个协议就是先天不足。而本案当中,在协议签订之前,这个地方人民政府并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进行申报,涉与到5200亩的农用田,涉与到了5200多亩的农用田地,你不向国务院申报,就敢自己擅自作主对外单位进行签约、开发,这显然是严重的行为,所以土地问题是我们搞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重大要注意的事项。我刚才讲,我们在协议前地方政
24、府并没有向国务院申报,而且最关键的是,我的这个顾问单位,也没有这方面的概念,我们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已经成残局了,我们前年年底才开始担任这家大的建设公司的法律顾问,因为前任老总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被开了,就让我们去收拾,就发现这么一个案子。由于这个项目是这样的一种状态,那么当它发生争议以后,人家地方政府也请教专家,就找到了这个突破点,其实本来是一个利益分配之争,但是最后人家釜底抽薪,干脆打合同无效,而且官司最后人家打赢了,我们打输了。我们就要总结,它为什么输,我刚才讲,从国家社会角度来讲,这个项目的进行会导致大量的农地农田流失,显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我们都知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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