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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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08月03日 10:02X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 2005-06-17XX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
2、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国土资源、农牧、农垦、建设、水利、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X围内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林地经营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地查看等方式,履行监督责任。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林地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
3、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章 林地登记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地、林木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XX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XX明。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有效XX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代理委托书;(三)林地承包合同、出让、转让合同以及政府划拨林地文件等能够证明对该林地或林木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第
4、十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该林地或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完备、合法;(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X围和实地相符;(三)界桩或者地物标志明确;(四)林地权属无争议。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办林权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X文本等在办理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情况复杂的,可以印制申请须知,免费提供给申请人。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
5、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改变林地权属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
6、条 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他用地转变成林地的,应当办理林权证。取得林权证后,将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管理部门核销。第十七条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十八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林权证持有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林权证,或者由原林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林权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地权属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7、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林地,应当划定重点林地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工程设施、标志应当实施保护。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已经开垦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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