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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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第 5 页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该怎么写呢?以下是由合同范本频道我为您整理的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欢迎您的阅读!希望此文能够对您有帮助! 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外贸代理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对外经贸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按照法律和政策,只有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才有权利签订进出口合同,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
2、同的。因此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外贸公司的此种代理行为应如何定性和规范,对外贸易实践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完善外贸代理制相关立法的要求。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称为间接代理或者行纪行为。在行纪合同中,代理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这与民事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3、,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不一样的。在外贸代理中,外贸公司代理国内供货或进出口商品,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这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买方),该进出口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由外贸公司直接承担。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因此,当前外贸代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外贸公司以较少的收费承担较重的责任,不尽合理。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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