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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家庭继承法2000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 1婚姻家庭制度 解答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2婚姻无效制度 解答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因婚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如重婚,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受欺诈、胁迫的婚姻和患法定禁婚疾病等。 3丧服制 解答 丧服制是指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次之,依此推算。服重则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其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2、。 4亲等 解答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权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即亲等权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它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则是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来确定禁婚亲范围的。 5待婚期 解答 待婚期是指从确立婚约到迎娶结婚之间的期限; 6家事代理权解答 家事代理权是指古代家庭中其他成员代替家父执行家庭事务的权利。 7继承权 解答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8转继承 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9遗赠扶养协议 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
3、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0继承法律关系 解答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评述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考生们对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准确与否。因此,考生们应准确地回答,不但要在内涵上,而且要在外延上界定被考查的内容,但无须多写,点到为止,因为此类题型的分值一般都不高,在2分一5分之间,客观上也不要求考生啰嗦个没完,只要写清基本涵义就可以了。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经修订后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
4、收养法对原收养法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解答 我国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来的收养法作了如下修改: (1)收养人的条件: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新收养法则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新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旧收养法则无此规定。 (3)新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眼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旧收养法则无此规定。 (4)新
5、收养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了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旧收养法也无此规定。 评述 我国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新收养法在很多方面对旧收养法作出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还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考生对此要有清晰的了解和把握。本文纯粹考法条的规定,但要求考生对新旧收养法作出对比,在此基础上才能答好本题。本题的考察说明考生记忆法条不要死记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只有这样,记忆才会深刻。2别居制度与离婚有哪些区别? 解答 别居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主义之下为不堪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设,其法律内涵是配偶双方暂时地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对于当事的夫妻来说
6、,别居足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与日常生活中出于主、客观原因的单纯性分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就程序而言,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之分。司法别居是经当事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别居。而协议别居则是由双方通过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形成的别居。而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它是当事人摆脱婚姻效力即婚姻的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别居和离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别居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不产生与离婚相同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2)别居可以因双方声明或同居行为而随时结束,其同居义务也当然恢复。而离婚却不
7、能因双方声明或同居行为而随时结束,其同居义务也不能当然恢复。(3)现在实行别居制度的国家对别居的期限都加以限制,通常为1年至3年,而离婚则不存在期限问题。(4)当事人双方别居后仍应继续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离婚后,子女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仅付抚养费。总之,我们对别居与离婚的区别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和正确的区分。 3遗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解答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
8、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的转让,不以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作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的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把这归为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3)遗赠是遗嘱继承的工种特殊形式。 评述 公民立遗嘱可以将其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也可
9、以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后者就是遗赠。法律允许公民通过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仅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财产的社会价值。遗赠是遗嘱继承的特殊形式,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本题即是对其法律特征的考核: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试述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 解答 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他们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特征有:(1)共同遗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作出的;(2)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对他们的共
10、有财产作出的处分;(3)共同遗嘱在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4)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必须都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应是他们共同意思的表示。(5)共同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 评述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特定的法律特征:行为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客体是共同遗嘱人的共有财产;共同遗嘱在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必须都具有行为能力;共同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须依法定方式作出。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加以修改和完善? 解答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是
11、19印年颁布的,距今已经印年了。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巳远远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其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修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具体说采,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就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其具体表现如下: 2家庭财产性质界限不清,容易发生纠纷。家庭财产是由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三种类型所构成,每种类型财产的性质各不相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
12、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是指除家庭成员和夫妻共有财产外,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对这三种类型的财产范围,除财产分割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明确规定外,其他两类均没有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各类财产的界限模糊不清,以致出现视夫妻共同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视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等混乱状况。 4夫妻约定财产制流于形式,名存实亡。我国婚姻法第13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体现出我国在夫妻财产立法上的先进性和灵活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条上显得过于笼统,
13、在层次结构上则显得过于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极少使用。即使有的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往往对约定的效力又难以确认,再加上有些地方法制宣传不力,使很多夫妻甚至还不知道对婚后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从而使这一种财产制度流于形式,名存实亡。 5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形财产。对有形财产,我国婚姻法及财产分割意见)等有关规定较为重视保护,而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无形财产,有关法律规定则显得保护不够,甚至忽视其存在的价值,这是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
14、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部分支持配偶进行深造或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而当一方学成或将要学成时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割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将有形财产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也不合理,因为受支持的一方已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自己的一种技能,将来利用这种技能可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那时,支持的一方却无法获得,使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无形财产权,我国的(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缺乏保护措施,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鉴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
15、的问题和缺陷,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财产,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已势在必行。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设夫妻特有财产。以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基本模式,对“婚后所得归夫妻共有”进行限制。对个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同时取消法律对夫妻婚前个人所有财产经过几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硬性规定;对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由夫妻双方自行商定。对限制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实践,其范围可定为: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及以该收入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参与商品
16、交易获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参加各种比赛获得的奖金及其他合法所得。在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增设夫妻特有财产。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考虑增设符合国情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其范围可房屋、储蓄及其孳息;婚前各自为结婚自备的物品及各自亲友赠送给个人的结婚资助或物品;婚后夫妻各自继承、受赠(含遗赠,下同)的财产及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日用品、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的专用财产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科研津贴、政府津贴、补偿金、福利费、伤残补助费、赔偿金及各类比赛的奖杯、荣誉性物品等;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药费等。夫妻对特有财产,各自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 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17、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认定;若双方均无证据,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2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析益补充。 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一般可在结婚前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对此,法律可不作硬性规定,由当事人白行约定,但法律应作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对其财产未作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约定的标的,只限于夫妻财产,即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包括财产的归属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在约定时,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同时要严禁利用约定之机规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夫妻财产
18、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 设立夫妻财产制度,不仅要有实体方面的内容,而且要有程序方面的规定。现实已经证明,一旦夫妻感情小现危机或破裂,对财产的争执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因此,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夫妻财产登记包括婚前财产登记和婚后财产登记两种情况。婚前财产登记,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结婚登记时一并办理,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登记在案;婚所财产登记,则主要是登记婚后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若当事人选择法定财产制;则应约定财产管理人;若选择两种财产制并用,则对双方约定的财产,应按约定的要求办理,以免将来闪财产所有权认定不清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在此基础上,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及在婚
19、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还应体现重在管理的原则,以使财产所有权不仅表现出静态的占有形式,而吐体现出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动态权能。为此,笔者认为,对个人特有财产及婚前财产由各自管理,对日常共同生活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对生产、经营性财产,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作为管理的一方,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对外由管理一方代表夫妻双方行使权利,双方共担后果;但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 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确立夫妻财产补偿机制。笔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增设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的条款,并对这种权利的构成要件、确认方式
20、及分割办法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对不能分割的期待权,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这种补偿机制应以为形成期待权所投入的原财产数额为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给予补偿;对一些难以评估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及一方资助另一方以期回报权等,可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进行补偿,亦可参照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的规定执行。 评述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它的实施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
21、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人们的经济收入、物质要求逐年提高,家庭财产也向价格高档化,款式新款化,品种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由此而产生的家庭财产关系亦日趋复杂,以致现行的夫妻财产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老人结婚、中外通婚以及大陆与港澳台的通婚现象等日趋增多。这些变化,对有关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带来冲击。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显得过于简单,难以操作,其缺陷主要表现如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缺乏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家庭财产性质界限不清、容易发生纠纷;夫妻法定财产制已变形走样,显失公正。夫妻约定财产制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缺陷和不足,我们应采取如下完善措施: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设夫妻特有财产;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有益补充;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对夫妻财产);系的调整;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确立夫妻财产补偿机制。总之,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幸福,我们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2试论遗嘱不生效的情形及其与无效遗嘱的区别。 解答 遗嘱不生效的情形主要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