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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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际发电股份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发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的管理模式,建立目标管理和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化、法制化、科学化,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条 发电厂交通安全总体管理目标:控制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所属各单位控制轻微交通事故,不发生同
2、等责任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主 任: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成 员:由企划部、安监部、财审部、劳人部,检修分公司工作处、安监处,实业总公司工作处、安监处、保安公司、开发公司、运输公司等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厂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第五条 各有车单位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单位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使用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 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不足10辆机动车的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第六条 厂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3、。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部署、安排、检查、总结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教育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5.定期分析研究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6.负责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考评,定期对交管部门、各单位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交通安全员的工作进行检查。7.对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交通违章和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进行批评、处罚。第七条 交通安全委员办公室职责1.交通安全委员办公室是交
4、通安全委员的办事机构,其工作应对交通安全委员负责。2.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制定交通安全责任书,组织层层签定,责任到人。3.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4.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性能鉴定,使车辆各部件达到灵敏有效、安全可靠。5.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档案,搞好资料的保存。7.负责向领导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8.主动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工作。第八条 驾
5、驶员职责一、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安全驾驶,确保人身安全,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三、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卫生整洁,圆满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四、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维修费用。五、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六、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交通安全活动。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九条 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和学习制度1.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总结当季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步工作。2.各有车单位每周必
6、须安排半天时间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并就单位部和社会上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3.各有车单位每月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日”,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提高职工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公布本月驾驶员动态考核情况。4以上例会和学习制度要做到时间、人员、容三落实,并有记录。第十条 交通安全检查制度1.交通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重点抽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每日重点抽查,每月或遇有重大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全面检查。全面检查时要做到每台车必查,有隐患、车况不好的车辆严禁上路。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发现违章行
7、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2.建立经常化、规化的路检路查制度。其中保卫处交通科每月不少于4次,各有车单位每月不少于6次。检查位置设在事故多发点和路段,重点检查驾驶员驾车行驶中有无超速、强超强会、习惯性违章等现象以及检查行驶中车辆的技术状况,各单位驾驶员不得拒绝检查。3.对自查出的问题,由单位领导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限期整改。4.设专用台帐,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容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发现隐患时间及解决意见,每月汇总报交通科。第十一条 部“准驾证”管理制度1.根据公司的要求我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凡无部“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公务车辆。 2.本制度所称机动车,是指我厂
8、(含三产公司)出资购置的各类型机动车(不含厂作业机动车)或因工作需要借用、租用的外部机动车。3.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领取准驾证。(1)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者;(2)确因工作需要;(3)驾龄满三年;(4)经保卫处交通科考试、考核合格;(5)未到退休年龄;(6)无影响驾驶疾病;(7)本单位、部门拥有本制度所管辖车辆。4、劳务派遣工(1)须是市城镇正式户口并有固定居住地。(2)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货运车驾驶员须持有市交通局核发的货运从业。(3)身体健康、年龄45周岁以下,连续驾龄三年以上。(4)未发生过重大交通责任事故。(5)没有受过公安部门行政、刑事处理的。5.审批程
9、序及权限。准驾证的发放采取单位申请,逐级审批的程序。(1)凡是我厂具有申请准驾证资格的驾驶员,由所在单位签报,报厂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处交通科考试、考核合格,核发准驾证。(2)外聘司机驾驶我厂机动车,由聘用单位签报,报厂主管领导同意,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保卫处交通科及用人单位共同考试、考核合格,核发准驾证。(3)公司管理的干部原责上不发准驾证,特殊情况,经厂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发准驾证,如确属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主管厂领导同意,报厂长批准,由保卫处交通科核发准驾证。(4)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取得准驾证的,一般限制在本地区驾驶单程不得超过1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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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厂 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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