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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样式二 进口合同样式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原产地国别: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
2、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 10.装运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
3、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 (d)品质证明书; (e)装箱单
4、/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 (f)原产地证明书; (g)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5、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15.5可以/不
6、得转船。 15.6可以/不得分运。 15.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 16.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
7、买方。 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0.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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