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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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三)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三十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查处无照经营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三十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2、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移送。三十六、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高利转贷,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三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场监管及打击传销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3、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十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
4、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十九、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5、,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
6、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十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7、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十二、侵犯著作权案(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8、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
9、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四十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0、一)。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四十四、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四十五、损害商
11、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四十六、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12、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十七、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13、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十八、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2012年2月28
14、日上传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四)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四十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移送。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
15、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五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公布)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最
16、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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