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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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与其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政府责任),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中央驻桂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与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部门责任),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与其领导
2、人、有关部门与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三条本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3、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其领导人、各有关部门与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的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领导职责; (三)负责和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
4、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投入,并确保实施; (三)制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
5、区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领导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与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权限组织或者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持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季度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工作;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6、突出问题; (三)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与时协调解决; (四)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批准下达执行;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七)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兼任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执
7、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与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
8、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二)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问题,督促责任单位与时排除或者纠正; (四)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时,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与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第三章 部门责任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9、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中央驻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履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购买、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六)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七)渔政渔港监管机构履行渔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九)港口管理部门履行港口、码
10、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一)农机管理部门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二)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履行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民用航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建设部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围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十五)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林业部门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十七)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
11、监管职责; (十八)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管理的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二条 负责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交通部门履行公路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铁路部门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出租车行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建设部门履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山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与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
12、产品质量管理职责;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科技、文化、卫生、商务、民政、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体育、旅游、气象、地震、金融、保险、邮政、监狱、劳教、农业、农垦、水利、林业、粮食、食品药品、烟草、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分别对其指导、管理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煤炭、石化(含石油、天然气管道)、轻工、冶金、有色、建材、纺织、机械、电力、船舶、军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履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
1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涉与的安全生产事项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监管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行为; (四)调查研究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并
14、监督落实; (五)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根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组织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配合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 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
15、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生产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达标;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配
16、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或者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本级人民政府与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其监管或者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涉与工作围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组织和监督落实; (二)利用经济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
17、设,充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 (三)利用经济社会宏观调控手段,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项目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成果; (四)利用行政许可和审核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重叠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重叠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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