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1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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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X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维护交易所的秩序,提示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的参与黄金投资交易,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对象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一) 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证券、外汇、期货、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经验。(二) 机构投资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第三条 投资者在参与#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
2、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四条 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状况,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其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的评估其参与此交易的适当性。第五条 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第六条 会员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据第四条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
3、,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此交易的相关手续。第八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交易所黄金业务时,应当配合会员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第九条 投资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参与交易的服务。第十条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交易之前,必须充分阅读并理解客户风险揭示书,在会员公司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同时会员经办人员也需一并签字确认,而后才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第十一条 自然
4、人投资者由于抗风险能力相对而言较差,因此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充分了解本市场的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三) 健康状况良好(四) 有稳定的投资能力(五) 具有证券、外汇、贵金属、期货等方面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六) 存入风险保证金1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禁入该市场参 与交易:(一) 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二) 利用举借债务、银行贷款、拆借资金、养老基金等非自有资金等方式参与此投资的(三) 交易所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四) 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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