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件-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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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目 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子 目 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内容结构分析,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 1.十二铜表法 2.公民法到万民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 1.中世纪的庄园法 2.中世纪的教会法 3.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3.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区
2、别,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三权分立,分权制衡 (二)“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程序公正与无罪推定 引证材料1:陪审团制度 引证材料2:古罗马时期的律师制度 引证材料3:无罪推定原则,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 1.基督教统治地位的确立 2.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禁欲文化 3.基督教对中世纪文化教育事业的推动 (二)宗教改革后新教的精神教化 1.宗教改革真谛因信称义 2.加尔文新教的精神先定论 3.加尔文和路德宗教改革的对比,史学材料导读,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在
3、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求,把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习惯法: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1.十二铜表法,引证材料:早期共和国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推翻王政和建立共和国,是早期罗马发生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废除王政后,取代王执掌国家政权的是两个执法官,后称为执政官。两个执政官权力相等,彼此有否决权,任期一年。他们拥有最高统治权
4、,在军事和行政方面握有很大权力,包括在战时对其下属人员操有生杀予夺之权,而且还掌握最高裁判权和财政权等。他们支持召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负责执行决议。在正常情况下,新的执政官人选大概由前任执政官提名,经森都利亚大会表决通过,元老院通过,最后由库里亚大会授予最高统治权。 共和初期,元老院成员增至300人,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按照惯例执政官每逢重要事宜必须提交元老院谈论,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执政官本身即是元老贵族,任期短暂,而元老为终身职,享有威望,地位显赫,这就决定了执政听从于元老院的意旨。这时,森都利亚大会逐渐获得重要的政治权力,决定重大问题,但大会的多数票操纵在少数富有公民手中,表决通过的决议
5、最后还需元老院批准。因此,在共和初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处于权力中心的地位。,背景:,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执政官选自贵族,元老院也为贵族所把持。平民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不完全的。在一般情况下,平民不能进入元老院和出任国家高级官职。同样,宗教职务也都被贵族垄断,平民不得染指。贵族内部实行联姻,严格自动封闭起来。这样,贵族在推翻王政后直接掌握政权,竭力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特权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阶层,成为一个排他性的等级。在经济上,贵族大量侵占国家由征服而得来的公有地,平民却
6、得不到公有地的分配。平民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大多数平民缺少土地,生活困苦。连年不断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兵役和赋税负担,致使许多平民负债破产。当时盛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自身及其家属人身来抵押,到期不能偿清债务,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甚至处死债奴或把债奴卖到国外。贵族和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激起矛盾,导致冲突。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生自由和合法权利,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想收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裁大权的局面。而公元前6世纪以来的军事技术的重大变化,即普通公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
7、兵成为战争的主力,使平民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条件与贵族展开这场斗争。 (共和国建立后不久,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就持续了两个世纪)在斗争过程中,平民联合起来,屡次采取“撤离”运动,即以集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迫使贵族逐步作出让步。公元前494年(平民选出两位)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官员的专横暴虐,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公元前474年,平民按特里布(地域部落)召集会议已获正式承认,称作平民会议,经该会议通过的议案称为平民决议,起初只对平民有效,后来围绕其法律效力问题召开了长期的斗争。,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平民
8、要求制定成为法。经过一番斗争,成立了拥有全权制定法律的十人团,于公元前451-450年公布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然而, 法律既已编订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行为。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法案,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平民决议,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布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公元前445年,根据坎努利优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通婚的禁令。次年设置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职位,初为3人,后增至6人,并规定平民也可当选。这是贵族的一大让步,同时也可能出于
9、当时军事上的需要。 公元前5世纪末和4世纪初,罗马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平民和贵族斗争一度沉寂,共同对敌,但不久后重又爆发,并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传说经过十年斗争,公元前367年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法案:所有债务的已付债息折作本金计算,尚欠部分分三年偿清;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犹格;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须由平民担任,成为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牌。既然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斗争也有进展。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案,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
10、。,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公元前287年,平民举行最后一次撤离。而后平民出身的霍腾西阿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这一事件标志着平民对贵族斗争对的胜利结束。 经过对贵族的长期斗争,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全部权力。平民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地位有所改善。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划清自由民和奴隶的界限,促进了罗马公民集体的稳固,从此罗马走上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这对罗马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国家高级官职对平民开放,对平民上层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担任高官要职,地位提高,遂与贵族逐渐合流。约在公元前4世纪下半期和3
11、世纪初,富有平民和贵族融合为新贵,共同把持政权,使罗马从氏族贵族专权的国家变成新的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从此平民的概念也和以前不同了,以后的平民主要是指城乡居民中的下层群众。同时,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过程中,不断增添新的国家机构和官职,颁布新的法律,创设新的组织制度,使罗马国家制度日臻完备。所以,恩格斯曾说:“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十章,第319323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1.十二铜表法,概念解析: 十二铜表法
12、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 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控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 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 评价: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
13、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使当时的罗马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据,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
14、律的曲解和滥用。十二铜表法是欧洲法学的渊源。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附录:十二铜表法具体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
15、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
16、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人证无法到场的,召唤者应每三日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
17、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
18、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
19、),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善于保管和喜欢随意挥霍财物的人)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
20、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
21、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七
22、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
23、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
24、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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