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2021-2022年)保险学第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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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各构成要素2、熟悉各种保险单证形式,能阅读保险条款,掌握投保单的正确填写3、掌握各种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形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处理方式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 2、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掌握)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经济学上定义)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1.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3. 合法的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的特征(自身)1、保险合
3、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有形保障物质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精神方面: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3、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
4、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但是,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的原因:(1)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与业务经验。(2)保险人有更大的资本实力。(3)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注意:并非所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合性合同。5、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
5、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 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标准:合同的性质 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例: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
6、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例:(二)标准:财产保险中,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分类: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例: 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例: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三)标准: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分类:单一风险合同 例: 综合风险合同 例:(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四)标准: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财产保险) 分类:足额保险合同 (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7、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五)标准:保险标的 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例: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例: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价值确定标准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合同主体不同(六)标准:保险承保方式 分类:原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人)练习:1、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称为( )。A、买卖合同 B、保险合同 C、商品合同 D、保险代理合同2、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是( )A、收取保险费 B、保险赔偿 C、要求危险增加通知
8、 D、说明保险条款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 )A、如实告知 B、交付保险费 C、损失施救 D、协助追偿4、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这说明保险合同是( )A、保障合同 B、附合合同 C、最大诚信合同 D、双务合同5、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说明保险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附合合同 C、射幸合同 D、有偿合同6、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7、农作物雹
9、灾保险合同属于(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8、下列保险,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是( )A、农作物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信用保险 答案:1-8 A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Insurer)保险公司: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劳合社简介 Lloyds,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 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
10、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1871年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会(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保险人要具有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2、 投保人(Applicant):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11、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投保人(Applicant)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个人,当投保人为其他人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而为他人购买保险,投保人必须与保险标的之间有保险利益存在(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可保利益问题上有不同的要求)。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保险或人身
12、保险合同中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Beneficiary)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6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3)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
13、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8)受益人不受行为能力和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9)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案例1: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
14、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分析: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启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
15、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 (1)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2)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案例2: 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
16、多。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2003年9月24日晚上,滕某某与其妻子黄某一起请其结婚介绍人李某去辽阳百乐城饭店吃饭。6时许,滕某某自称手脚发凉、头痛,后立即出现意识不清。当时李某等人将其急送辽阳二0一医院,经CT检查,诊断为“高血压,脑干出血”,晚9时许被保险人死亡,距买保险时间
17、仅39天。在打理完滕某某后事之后,黄某与滕某都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份遗产。按照相关的规定,作为“受益人”的滕某理应成为2162010元的拥有者,但滕某某的后妻黄某并不服,认为作为妻子的她理所当然的应享受到“第一继承人”的待遇,因此她于2003年12月11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益人滕某提起诉讼,认为被保险人滕某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金160万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作为滕某某的投保公司,泰康人寿在接到出险理赔申请后,对被保险人在其他公司有无投保记录、投保动机、是否有故意隐瞒之既往就诊记录等事项进行调查之后,就决定进行赔付。但由于辽阳中法在接手此案后,就立即通知负责理赔的泰康人寿,
18、对滕某某在其公司投保养老险种保费160万及理赔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支付和理赔。此案经一审、二审,最后经辽宁省高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投保本金及赔款2162010元归受益人滕某所有,等待了许久的泰康人寿终于在昨天上午将这张天价支票交给了滕某。启示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1)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3)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
19、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又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例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分析:此企业处理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
20、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启示投保人身故或因离异导致保险合同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投保人的手续。 投保人与受益人离异或原受益人身故或投保人不愿将保险金给付原受益人,应及时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三)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Underwriting Agent)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
21、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后果承担者不同、付费不同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Assessor)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客体是给予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Insured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与其具有关联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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