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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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
2、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
3、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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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 血透室 基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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