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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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与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市区行政区围,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围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市区行政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
2、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围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围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
3、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与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
4、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 城市规划区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 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
5、表二3规定幅度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后确定。 2.3.6 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 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3000表
6、二3 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基地类型建筑密度(%)容 积 率核心区地区地区核心区地区地区住宅用地低 层3835320.91.10.81.00.70.9多 层3030281.51.71.41.61.31.5中高层2825232.02.21.82.01.61.8高 层2020183.33.03.23.03.2公共设施用地办公建筑多层4542402.82.52.2高层3835325.04.54.0商业建筑多层5550453.33.02.8高层5045405.04.54.5商住综合楼多层5045403.02.82.5高层4540354.54.04.0注:1、核心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
7、,濠西路、跃龙路,青年路所界定的用地围,其中涉与到濠河风景区与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2、地区:钟秀路、外环西路、工农路、虹桥南路侧、核心区外围地区所界定的围。唐闸镇区、天生镇区、桥、幸福、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地区的标准执行。 3、地区:地区外围地区,包括新城区、开发区、狼山风景区、市开发区、港闸开发区、站前区,以与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地区标准执行。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4、表中未列入的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与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
8、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指标。 5、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42.0大于等于4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围: 2.3.8.1 通道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
9、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市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参照表三2规定执行。 表三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间距系数适用地段1.25核心区1.30地区1.30地区 注:
10、1、建设基地1公顷,且无集中公共绿地的(面积400平方米),居住建筑间距按表三1增加0.05的系数。建设基地1公顷的须设置公共绿地。 2、当新建居住建筑位于已建住宅的南侧时,相邻建筑间距系数按表三1增加0.05控制(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1530304545折减系数1.0L0.95L0.9L1.0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1.3 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3.1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
11、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3.1.3.3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先期实施的新建住宅须同时满足0.35iH退界要求;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4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2.5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有一侧居室窗户的,不得小于8.5米,山墙一侧出挑阳台的,山墙最小间距
12、不得小于10.5米。当山墙之间设置道路的:居住区道路,山墙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小区级道路(宽69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组团级道路(宽5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5米;当道路宽小于5米时,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5米。 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 3.1.3.5 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核心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地面层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
13、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 3.1.4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
14、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1.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3.1.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因城市街道景观需要
15、,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 3.1.6.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0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3米。 3.1.7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3.1.7.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与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 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与高层非居住建筑 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高层非居住建筑裙房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
16、耐火等级)高层非居住建筑1399裙 房966 3.1.7.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1.7.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7.4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7.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与卧室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与电力
17、线路保护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3.1.23.1.6条的有关规定。表三4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离界 建筑类别 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5iH44多层0.5iH66高层0.25iH130.15H9次要朝向低层0.25H3按消防间距多层0.25H3.5按
18、消防间距高层0.125H6.56.5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物高度。 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 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离界距离须同时符合3.1.3.4条山墙最小间距的一半的退界要求。3.1.7.5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 距离。 5、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
19、 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7、建筑物离界距离与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本细则附录三。8、当新建多层建筑位于已建居住建筑的东南向或西南向时,按山墙间距加1米的要求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退界要求。当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居住建筑山墙重合时,按表三1规定的条款执行。 3.2.2.2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3 建筑间距围有公共道路时,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4
20、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与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三5控制。表三5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后退 建筑高度 距离道路宽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40米以上10152530米以上40米8122020米以上30米6101520米与以下510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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