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安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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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迁安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四章 档案验收第五章 档案移交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某省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迁安置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征迁安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迁安置档案的作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某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某省征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征迁安置档案是指在征迁安置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纪录。第三条
2、征迁安置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征迁安置工作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某省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五条 征迁安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征迁安置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征迁安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第六条 某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作为南水北调干线工程某境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省内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档案工作的统一领
3、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市、县级南水北调办作为地方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迁安置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南水北调办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参与征迁安置工作的各级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专项设施恢复建设及权属等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迁安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在征迁安置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南水北调办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参与征迁安置工作的各单位,应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档
4、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落实档案管理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落实档案库房,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征迁安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十条 具有征迁安置档案管理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征迁安置档案工作的责任人,制定本单位或部门征迁安置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分类、编目、统计、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或部门征迁安置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为征迁安置工作及社会事业提供服务。第十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档案工作人
5、员的基本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手续。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十二条 从事征迁安置工作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及时将征迁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十三条 省、市、县南水北调办产生或经办的文件原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县级以下征迁安置工作产生的文件,按有关要求整理后交县南水北调办归档。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第十四条 各级南水北调办、中线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确定的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有关文件材料,由产生单位整理归档,并纳入征迁安置档案验收范围。第十五条 生产桥、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道等专业项目迁建、
6、改建等征迁安置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的管理单位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应行业管理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归档,并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档案验收。第十六条 在签订征迁安置工作合同、协议时,应对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违约责任;在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档案归档情况。第十七条 征迁安置档案应及时归档。各级南水北调办和有关部门要对征迁安置档案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单元工程征迁安置实施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应完成全部征迁安置档案的归档工作和自验工作。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归档范围、分类,将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分类系统整理,合理组卷
7、,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系统性和成套性。第十九条 为便于管理和利用,要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征迁安置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某省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第二十条 征迁安置档案分为综合管理、实施管理、资金管理和实物等四大类。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类档案主要指征迁安置工作管理、机构建设、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总结、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 实施管理类档案主要指征迁安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管理以及农村迁建安置、城镇迁建、企事业迁建、专项迁建材料。综合管理档案包括实施方案、包干协议、兑付方案、监理监测招标评标文件、永久占地征收、验收等材料
8、;农村迁建安置档案包括居民生产生活安置、灌溉恢复、连接道路恢复、临时用地复垦等专项工程档案;城镇、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档案包括资产评估、安置情况、资金补偿等材料;专项迁建档案包括生产桥、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道等专业项目的委托协议、合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材料。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类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第二十五条 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归档文件材料中,文书档案一般不少于1套,科技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的规定整理、归档。征迁安置项
9、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归档。征迁安置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第二十六条 所有归档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10、做到完整、系统、规范。第四章 档案验收第二十七条 某省境内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档案验收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第二十八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第二十九条 档案验收分为县级自验、市级验收和省级验收三个步骤。第三十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南水北调干线单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已完成; (二)完成了征迁安置工作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基本完成了征迁安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先由县南水北调办会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自验,验收合格后向市南水北调办报送自验报告,提出市
11、级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附件2)。市南水北调办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南水北调办报送验收报告,提出省级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附件2)。省南水北调办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省南水北调办会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采取会议的形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汇报征迁安置档案管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征迁安置工作及档案管理概况, 保证征迁安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征迁安置文件材
12、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征迁安置档案在征迁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已进行的自验或验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 (二)验收组查看、了解征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三)验收组抽查档案整理、归档、保管等档案管理情况; (四)验收组对征迁安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形成征迁安置档案验收意见,并向被验收单位反馈。第三十三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第三十四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第三十五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迁
13、安置工作概况; (二)对征迁安置档案的管理以及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做出评价; (三)档案工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四)验收结论。第三十六条 征迁安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第三十七条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在档案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征迁安置专项验收。第五章 档案移交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下征迁安置工作产生的档案移交县南水北调办。第三十九条 各级南水北调办和中线局委托确定的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施工等单位产生的档案,按要求移交委托方。第四十条 生产桥、电力、通讯、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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