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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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87)名称: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中央投资安排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适用对象: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部门文件:国家计委、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特急 计农经20021322号)第二点规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充分的勘测设计资料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批。”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2)自治区政府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
2、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24号)第四条第(二)点规定:“实行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 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批。”发布日期:2006年6月24日。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1)提交材料齐全;(2)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六、申请材料目录:(1)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2)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七、申请书式样(无)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按照事权分级管理的制度,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
3、安全项目工程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100(不含100万元)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不含50万元)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要求进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的申请。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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