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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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88)名称: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中央投资安排的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适用对象: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目录第104项,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二)国务院部门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第七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复
2、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发布日期:2005年8月9日。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1)提交材料齐全;(2)项目建设内容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审查同意;(3)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总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六、申请材料目录:(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2)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一式10份);(4)技术审查意见。七、申请书式样(无)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3、并组织实施。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项目审查的申请。2、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3、审查:由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厅审查机构为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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