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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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96)名称: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广西境内财政投资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单位。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发布日期:2000年7月15日。)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
2、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
3、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日期:200
4、1年3月9日)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3、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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