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监控系统质量保证及试验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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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电站项目监控系统质量保证及试验方案7.1 质量保证7.1.1 卖方应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办法以确保项目和服务满足买方技术协议书的要求。所提供的低压变压器应具有高可靠性,便于安装与维修,并具有两年以上的成功运行经验。7.1.2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1.3 质量保证从设备及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开始,性能满足本协议要求及有关国标,直至设备正式投运后18个月。7.1.4 卖方提交给买方下列文件作备案(见相关资料)。a.合格证书b.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c.国家对该产品的有关标准d.对该产品的鉴定证书e.对本协议书有异议的文件及买方对卖方提出的解决办法的许可文件f.质量保证大
2、纲g.质量保证程序文件h.电气试验结果7.1.5 质保期按投运后一年半计算,在保质期内卖方对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7.2 试验卖方应根据国标和部颁标准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并提供给买方详细的试验说明、技术说明及特殊试验仪器的要求。7.2.1 工厂试验卖方应根据国标和部颁标准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或提供同等级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均在厂内完成。出厂试验方式、要求及试验项目应符合GB1904-85规定。 型式试验方式及试验项目应符合GB1094-85规定。7.3 技术服务7.3.1 系统运行后,卖方应能充分保证售后服务,随时无偿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7.3.
3、2 卖方应免费对买方的运行及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上述人员熟悉设备。7.3.3 在任何时候,买方需要备品备件,卖方都应能保证及时提供。7.3.4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保证接到通知,4小时內答复问题, 48小时內到达现场,并免费更换故障设备及元件。7.4 监造7.4.1 4.1监造工作按电力工业部、机械部电办(1995)37号文进行。7.4.2 在产品生产、装配和调试过程中,买方视需要派出驻厂监造代表进行监造工作。 7.4.3 卖方应向驻厂监造代表如实提供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各项试验数据,并提供生活上的各种方便。7.4.4 双方应相互支持,卖方充分尊重监造代表提出的意见。7.5 包装、运输和贮存7.5.1 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7.5.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7.5.3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买方的订货号、发货号。7.5.4 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7.5.5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7.5.6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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