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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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
2、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镇政府将其作为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望牛墩镇农林水务办(简称镇农办)、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镇农资办)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代表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镇纪检监察、镇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
4、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全村的集体土地承包或全村集体土地产权变更总体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200万元(含)以上举债或者担保等事项;(五)表决通过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上资产产权变更,符合镇政府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公共利益、民生项目等特殊需要的可提高至1000万元(含)以上。(六)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
5、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联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
6、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10亩(含)以上或6年(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200万元(不含)以下借入款项、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三)表决通过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或单宗资产变卖、出让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交易事项;(四)表决通过原值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产权变更,符合镇政府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公共利益、民生项目等特殊需要的可提高至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以下;(五)表决通过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
7、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决定出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购建1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三)代
8、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六)表决通过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或单宗资产变卖、出让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下的交易事项;(七)表决通过原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的产权变更,原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决定出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购建1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
9、,审批1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政府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村(居)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村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
10、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
11、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
12、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召开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
13、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农办审核和备案。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要求,未经审批人审批,不能擅自用章。公章的使用必须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用章日期、用章事由、审批人和经办人等信息,用章登记资料应作为档案保管。第三章 财会人员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我镇实行经联社账务由镇、经济社账务由村代管。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九条 经联社要配备统
14、计员,财会人员和统计员负责做好农村财务报表、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并协助镇财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各村财会人员或统计员应列席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报镇农资办备案。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及统计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镇财会人员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十一条 镇农办、镇农资办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
15、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资办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
16、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资办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
17、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二十九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第三十一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民收入水
18、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镇村 “两委”干部报酬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 “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三条 镇农资办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资办,经镇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则上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在理事长未能履行审批职责期间,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审批人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审批人审批;
19、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五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
20、过4万元。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办、镇农资办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四)建设用地和10亩(含)以上或6年(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或单宗资产变卖、出让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交易事项,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资产的产权变更,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决定出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购建10万元(含)以上的非
21、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五)“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六)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七)其他要求审查的事项。第(四)条“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或单宗资产变卖、出让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交易事项”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通过后方能实施。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
22、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前要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做好表决,咨询驻村法律顾问后,交镇司法机关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根据合同需要,交镇农办、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城建、规划、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后报望牛墩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批。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
23、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
24、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农资办的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农资金要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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