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核心条款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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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核心条款解读备注: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条款解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解读一:从新办法的名称看,突出“经营权”,去除了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承包”二字,彰显“三权”,即 农民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不再笼统将承包和经营放在一起表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条土
2、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解读二:依法、自愿、有偿是三大基本原则,也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守的底线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解读三:集中、大面积、已发包、零散土地的流转处理方式:零散个人农户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出具授
3、权委托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1)集中和大面积,是相对于受让方的项目对土地的基本需求,一是要集中,连片,二是要面积也就是亩数足够多。2)已发包,是相对于未发包而言的,并且针对的是承包权已发包;即未发包的集体土地,意味着土地的承包权还在发包人手中,一般最常见的是在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解读四:“受让方”三个字,意义重大,一是包括承包方在内的土地流转出的那一方就是出让方,;二是土地流转合同名称可以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
4、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解读五:再流转条件:一是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二是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解读六:补偿有法可依,具体标准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解读七:土地经营权流转须落实书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
5、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解读八: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专门的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并非强制使用,与本办法第22条呼应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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