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低压供用电合同(20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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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GTYHT/20-GY-002 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低 压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网省公司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1至5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条款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
2、中进行约定。4. 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2.供电方式13.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4.用电计量25.电价及电费结算36.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47.供电质量58.连续供电59.中止供电程序610.配合事项611.质量共担712.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713.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714.供电人的违约责任815.用
3、电人的违约责任916.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1017.争议解决1118.通讯1119.附则1220.特别约定12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民法典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1用电地址: 。1.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1.3合同约定容量为 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2.供电方式2.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1) 公用变压器。(2) 公
4、用变压器。(3) 。供电人在不影响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2.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影响用电人安全生产,用电人应自备应急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并确保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在电网意外断电时能有效运行。用电人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闭锁方式为 。(2)不间断电源(UPS) 千瓦。3.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3.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见附件2之附图)。(2) (见附件2之附图)。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表述;如二
5、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本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4.用电计量4.1用电计量装置 采用费控电能表时,为履行供电人的告知义务,应在第20条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断电报警的方式。示例:“费控电能表欠费断电报警方式有两种:(1)当表内余额不足 元时,费控电能表的报警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应及时购电;(2)当表内余额为零时,费控电能表将自动断电,显示屏上显示数据为零及“请购电、拉闸”字符,报警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及时预交电费即可恢复用电
6、。”。普通电能表 费控电能表 其他 4.2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1) 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4.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 电量定比为: ;(2) 电量定量为 千伏安/千瓦时。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按重新
7、核定的比例和定量确定各类电价的用电量。4.4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4.5用电人应妥为保护计量装置,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以便供电人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人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5.电价及电费结算5.1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5.2抄表周
8、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5.3抄表方式:采用人工/自动抄录方式。采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5.4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 ,用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5.5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用电人仍需承担交纳电费、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义务。5.6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6.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6.1 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
9、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用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用电人承担。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6.2 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
10、之日的差值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电量未确定之前,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6.3 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电量未确定之前,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6.4 抄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
11、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6.5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7.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8.连续供电8.1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8.2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2)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的;(4)用电人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
12、,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13条行为的;(11)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 (12)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13)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9.中止供电程序9.1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
13、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 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9.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13.6条至第13.11条行为的。9.3 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9.4 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
14、电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9.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10.配合事项10.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电价、电费、用电量、电能表示数提供方便。10.2为保障电网安全或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停电、限电时,用电人应予以配合。10.3供电人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有权对用户涉网设备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用电检查的内容是:(1)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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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低压供用电合同2020版 低压 用电 合同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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