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临时供用电合同(20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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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
2、”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1.临时用电地址12.用电性质13.临时用电期限14.用电容量15.供电方式1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2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39.损耗负担4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4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412.电价、电费613.电费支付及结算7第二章 双方
3、的义务8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814.电能质量815.连续供电816.中止供电程序917.越界操作9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019.事故抢修1020.信息提供1021.信息保密10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1022.交付电费1023.保安措施1024.受电设施合格1125.受电设施管理1126.无功补偿保证1127.电能质量共担1128.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1129.配合事项1130.越界操作1231.不得实施的行为1232.减少损失13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1333.合同变更1334.合同终止13第四章 违约责任1435.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436.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5第五章 附则1737.供电时间17
4、38.合同效力1739.通讯1740.争议解决1741.签订日期1742.文本和附件1743.提示和说明1844.特别约定18临时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临时用电地址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2.用电性质2.1 行业分类: 。2.2 用电分类: 。2.3 用途: 。3.临时用电期限3.1用电期限:为 (天/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用电期限届
5、满,双方未就用电期限延期达成一致的,供电人可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应在终止供电前一天通知用电人。用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临时供用电合同,续签合同的用电期期限为6个月。但续签次数不超过 次。4.用电容量4.1 受电点变压器 台,总容量 千瓦(千伏安)。4.2 用电容量为 千瓦(千伏安),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4.3 具体用电设备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3)。5.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5.1高压供电供电人由 变(配电)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
6、,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5.2低压供电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 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5.3自备电源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 及闭锁方式。5.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6.1无功补偿装置由用电人自行采购、安装、管理、维护。6.2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不低于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2) 。(3)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
7、示意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8.1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8.2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8、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8.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8.4用电人应妥为保护计量装置,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以便供电人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人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9.损耗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
9、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10.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10.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10.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10.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11.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用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
10、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用电人承担。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11.2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可以确定失准时间的,按确定的失准时间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确定失准时间的,按以下约定确定失准时间:(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退、补时
11、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11.3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按照以下约定确定退、补电量:(1)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2)涉及计量计费参数设置错误的,按正确参数与错误参数的误差值退、补电量;(3)用电人装有对比表或存在独立回路的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且故障期间有正常的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为准确定退、补电量;(4)无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三相负荷平衡为基础,能计算更正系数的,按更正系数确定退、补电
12、量;依前四款仍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依10.4-10.7确定退、补电量。 11.4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依10.3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按以下约定计算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5)电压互感器保险
13、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11.5“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以用电人上一年度同期电量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如:用电人2018年3月-5月期间存在失准现象,其失准期间用电量为2017年3月-5月期间用电量;(2)用电人无上一年度同期电量的,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小于6个月的,以用电人实际用电的月份电量的平均值为标准;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大于6个月的,以计量失准前6个月用电量的平均值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11.6未安装主、副表或主、副表均出现误差的,按照第11.2-11
14、.5条的约定确定误差的电能电费。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11.7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
15、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交付电费。11.8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12.电价、电费12.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2.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13.电费支付及结算13.1电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16、( )种方式:(1)用电人与供电人通过订立购电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按月结算电费的,用电人在收到供电人交费通知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3)在抄表例日前分期交纳当期电费,每次交费额度和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用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4)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4)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担保协议,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3.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1
17、4.电能质量14.1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4.2因下列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无功补偿保证的;(2)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3) 用电人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4)其他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保证义务的。15.连续供电15.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15.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1
18、)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用电人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用电人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12)用电人实
19、施本合同第31条的行为;(13)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14)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15)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6.中止供电程序16.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 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1
20、6.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7条至31.12条的行为。16.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6.4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6.5 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17.越界操作17.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
21、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17.2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8.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18.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19.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20.信息提供20.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20.2供电人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20.3供电人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21.信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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