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高压供用电合同(20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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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Y-001 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高 压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条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
2、”条款中进行约定。4. 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1.用电地址12.用电性质13.用电容量14.供电方式2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3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3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38.用电计量4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5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511.电价、电费812.电费支付及结算9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1013.电
3、能质量1014.连续供电1115.中止供电程序1116.越界操作1217.禁止行为1218.事故抢修1319.信息提供1320.信息保密1321.交付电费1322.保安措施1323.受电设施合格1324.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1325.保护的整定与配合1426.无功补偿保证1427.电能质量共担1428.有关事项的通知1429.配合事项1530.越界操作1631.禁止行为1632.减少损失16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633.合同变更1634.合同变更程序1735.合同转让1736.合同终止17第四章 违约责任18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8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9第五章 附则2139
4、.供电时间2140.合同效力2141.调度通讯2242.争议解决2243.通知及同意2244.文本和附件2345.提示和说明2346.特别约定24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用电地址 用电地址应填写用电人实际用电地址。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 。2.用电性质 2.1行业分类: 。2.2用电分类: 、 、 。2.3负荷特性:(1)
5、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2.4负荷等级:(1) 设备为 级负荷。(2) 设备为 级负荷。(3) 设备为 级负荷。3.用电容量用电人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容量 千瓦(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 3.1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其中 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 3.2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
6、)运行方式为 ,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其中 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4.供电方式4.1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1)第一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开闭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2)第二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开闭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7、 受电点供电。 多于两路电源的,可重复使用4.1(1)或4.1(2)条款,依次编号。4.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1)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2)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4.3供电人在不影响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4.4如供电人因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命名的需要切改或重新命名供电线路、设备名称(编号)的,以切改或重新命名的供电线路名称、设备名称(编号)为准。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应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5.1自备应急电源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
8、瓦;(2)不间断电源(UPS/EPS) 千瓦;(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5.2用电人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1) ;(2) ;(3) 。5.3用电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对用电可靠性要求的变化,同步提升自备应急电源及强化非电保安措施。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6.1无功补偿装置由用电人自行采购、安装、管理、维护。6.2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不低于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见附件2之附图)(2) ;(见附件
9、2之附图)(3) 。(见附件2之附图)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附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双方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8.用电计量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
10、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1)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2)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8.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
11、倍率备注(总分表、主副表关系)8.4用电人应妥为保护计量装置,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以便供电人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人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9.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9.2抄表方式:人工/自动抄录方式。9.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用电信息采集
12、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9.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10.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用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10.2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可以确定失准时间的,按确定的失准时间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确定失准时间的,按以下约定确定失准时间:(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补时间
13、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10.3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按照以下约定确定退、补电量:(1)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2)
14、涉及计量计费参数设置错误的,按正确参数与错误参数的误差值退、补电量;(3)用电人装有对比表或存在独立回路的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且故障期间有正常的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为准确定退、补电量;(4)无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三相负荷平衡为基础,能计算更正系数的,按更正系数确定退、补电量;依前四款仍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依10.4-10.7确定退、补电量。 10.4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依10.3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按以下约定计算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
15、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10.5“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以用电人上一年度同期电量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如:用电人2018年3月-5月期间存在失准现象,其失准期间
16、用电量为2017年3月-5月期间用电量;(2)用电人无上一年度同期电量的,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小于6个月的,以用电人实际用电的月份电量的平均值为标准;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大于6个月的,以计量失准前6个月用电量的平均值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10.6未安装主、副表或主、副表均出现误差的,按照第10.2-10.5条的约定确定误差的电能电费。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
17、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10.7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交付电费。10.8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11.电价、电费11.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
18、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1.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基本电费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 (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算, 该处填写时,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为:一个季度为一个选择周期。如各省有不同的政策文件规定的,以各省政策文件规定的选择周期为准。为一个选择周期。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 千瓦(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用电人可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选择周期基本电价
19、计费方式。按合同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 千瓦(千伏安),用电人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用电人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可提前5个工作日变更下一个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值。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用户,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值计收基本电费。对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
20、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申请减容、暂停应以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为单位。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12.电费支付及结算12.1双方
21、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前。支付方式为 。(2)每月分 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 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 %计算,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 %计算,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 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补清差额电费,超出抄表结算电费的金额结转下月)。支付方式为 。(3)每月分 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 日,支付金额为 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支付金额为 元,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 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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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压供用电合同2020版 高压 用电 合同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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