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副产物综合利用产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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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果蔬副产物综合利用产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果蔬副产物综合利用产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合作制经济在20世纪的发展4二、 合作制经济的局限性5三、 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6四、 股份合作制从农村走向城市8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10六、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11七、 公司的破产12八、 公司的清算17九、 股份公司资产重组的动因19十、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21十一、 产业环境分析22十二、 保障措施23十三、 必要性分析26十四、 项目概况27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30十六、 SWOT分析44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55项目风险对策57(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57本
2、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57一、 合作制经济在20世纪的发展为了保持合作经济的合理性,克服它的局限性,人们一直在探索合作经济改革的出路,并使得合作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形。例如,20世纪70年代,合作社运动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复兴阶段。在英国,一个特殊的实体工业公共所有制运动,开始组织超出国际合作社生产联盟的基本结构的新合作社。英国贸易和工业大臣托尼本是其
3、主要倡导者,所以这种合作社也叫“本”合作社。它的主要做法是,政府向一些破产或面临倒闭的企业注入资金,并发动职工对企业实行合作社方式的管理,也就是在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合作制的管理方式。尽管这一试验由于种种原因很快就失败了,但它对社会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以其新型“股份合作制”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国际经济界的极大关注。这个集团的基础是1956年创办的一个合作社,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工业、金融和供销三个集团、140多个合作制企业、2.5万职工和90多亿美元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蒙德拉贡的成功,得益于其别具特色的产权制度。主要表现在:(1)以个人所有与集
4、体共有相结合为其产权基础,既保存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又明确有一定比例的不可分的共有财产。(2)社员入社时要缴纳相当于1年工资的股金,股金不分红,只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3)社员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工资,二是股金利息,三是企业纯利中分给个人名下的部分。分红部分是按职工的劳动贡献分配的,只能记载到内部资本账上,以后每年可提取7.5%的利息。(4)社员退休时可以不退股;职工在合作社之间调剂,其股金可以在集团内流动;社员提出退社退股,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如同意退股,要用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期返还。可见,该集团内虽有巨额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但个人产权关系是清晰的。二、 合作制经济的局限性合作社运
5、动失败率高的原因,在于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所固有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资金限制和管理方式限制两个方面。1、由于合作社社员多是普通劳动者,资金筹集能力有限,难以形成大资本。而且据调查分析,社员普遍存在急功近利心理,“吃种子粮”现象严重,使本来就紧张的资金更加捉襟见肘。这样,合作经济特别是生产合作社,不可能是资本家企业的竞争对手,日趋衰落是总的趋势。生产合作社的出路一般只有两条:一是破产,这是大多数合作社的最终结局;二是吸收外部股份,雇工剥削,转化为资本家企业。所以,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自罗伯特欧文以来所有的旧日合作社工作者的计划都是幻想”。2、合作经济的管理制度,也限制了资本规模的
6、扩大。合作社强调实现劳动者自愿的与民主的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这可以说是合作经济的最大优势。然而,实际上,这种优势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非社员的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社员对管理的参与热情必然不断下降,“只有少数在晚上志愿参加公共管理工作”3。这就是说,合作经济的管理体制最适合于小型企业,而不适合于大型企业。如果说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那么,它与合作经济“一人一票”原则的矛盾就是难以解决的。三、 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它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这就是组织广大小生产者进行联合劳动,
7、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运动的指导原则,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地方
8、,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动分红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原则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发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种途径,要通过合作制将小私有制转变为具有社会主义合作性质的共同占有和生产;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减少中间商的盘剥,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二是归宿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间环节;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是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试图通过合作社改良资本主义制度。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合作经济不仅同建立公有制基础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产者的必由之路。但是,
9、无论是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在实行合作化的进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本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将各种个体经济改造为合作经济,又急于将合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经济。我国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农业合作化方案的,应当说,这一方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一方案的实施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变革。合作化运动开始的几年也搞得相当成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便出现了“要求过高,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分别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和88%。特别是在1958
10、年中央北戴河会议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全国农村在两个月内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村合作经济转瞬之间就变成了集体经济。与此同时,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也完成了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两步转变。这样,合作经济在我国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了。四、 股份合作制从农村走向城市改革十多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虽然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或租赁制的改革实践,但始终没有摆脱困境,一直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于是,人们开始探索更深层次的改革,即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样,股份合作制试点就在一些小型国有企业中悄悄地展开了,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位于山东半岛南部的诸城市,1992年对市属独
11、立核算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令人震惊:绝大部分企业负债率很高,平均在85%左右,不少企业成了没有资本的“空壳”;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不管,政府有关部门摊派多,企业大吃大喝多,资产流失十分严重;企业亏损面高达68.7%,亏损额达1.47亿元。面对如此局面,诸城市自1992年9月至1994年7月,在全市274家企业中全面推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9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03家,其余62家进行了拍卖、租赁、兼并、外资嫁接等形式的改革。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业如果有净资产,将其折成股份出售给企业职工。出售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方式,同时规定认股最高限额
12、,使职工之间持股数量大体平等。考虑到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出售经营性资产的收入部分再以借贷形式给企业使用1年2年。由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其资产出售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待界定资产”专项代管。通过改革,企业经济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1994年资金利税率达13.7%,人均劳动生产率达2.8万元,比上年提高73.1%,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上海市从1993年开始,对一些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最先实行改制的上海灯具厂,是二轻系统专业生产船用灯具的一家国有里弄小厂,在职职工202人,离退休职工87人。经资产评估,企业净产值由204万元升值为415万元,扣除待
13、处理财产损失和应报废财产40万元,以及87名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261万元,剩下100多万元由职工出资一次性买断。职工入股多数为3000元4000元,厂长入股为职工平均数的3倍。改制后,职工积极性明显提高,经营管理人员肩负压力开拓经营,企业税后利润逐年增加。另一个率先改制的是上海医用恒温设备厂,在职职工86人,离退休职工54人。该厂账面资产113万元,评估后为183万元。经各方协议,由出售方(原上级主管部门)支付离退休职工安置费108万元给买方,他们的生活保障继续由企业承担。厂内职工已认股165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入股1万元,中层干部2万元,厂长3万元。现在全厂正在加紧技术改造和深化改革,力争年内
14、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翻两番。当然,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不应搞“一刀切”,而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承包、租赁、合营、兼并等。但是,应当肯定的是,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有效的形式之一,如果能够试验成功,它将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性,有利于解决我国国有经济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规范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三公”原则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广大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投资决策,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和操纵股价。各国公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例
15、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公司5%以上股权时,应在10日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人或者有关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增至5%以上或降至5%以下,或者在其持股量超过5%后每增减1%,必须在5个营业日内通知该公司。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
16、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进该公司的股票。我国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此项规定为2%,这样有利于简化收购程序,降低收购成本,是对收购行为采取的鼓励性政策。六、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协议收购通常为友好式收购即善意收购。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法定形式是收购人与被
17、收购公司或其股东签订的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这里所要转让的股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可上市交易的股份,也包括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同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具有操作简单、适用性强、成本较低的优点,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形式。我国证券法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这是为了体现“三公”原则。在做出公告之前履行收购协议是违法的。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样可以保证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收购人对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
18、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七、 公司的破产(一)公司的终止与公司破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不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购,还包括公司的终止或解体。所谓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宣告解体和撤销登记的经济行为。公司宣告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股东会决定解散、因违法违规被撤销、因亏损而破产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可以分为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大类型。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产。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
19、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就需要有一个特别的强制程序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做出破产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各国关于破产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各国采取列举规定形式,大陆法系各国采取概括规定形式。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形式,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
20、破产。(二)公司破产的条件与破产申请公司破产的最基本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清偿”,是指全部清偿,而不是部分清偿。公司只能部分清偿债务不能认为有清偿能力;只有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才能视为具有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既无现金支付到期债务,也无相应资产作抵押获取款项用于还债,又丧失信用无力借新债还旧债。还应当指出,如果债务尚未到应支付的时期,即使资不抵债,公司的总债务超过了总资产,也不能对其宣告破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出破产申请。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两类:(1)债权人。我国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
21、无论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额有多少,只要其债务确实存在,且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债权人就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不能从担保中全部实现其债权,即该担保物不足以全部清偿其债权,在债权人提出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又不能清偿所余下的债务时,该有财产担保之债权人也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在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自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不要求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债
22、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性质及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和公司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法案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由此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采取下列行动:(1)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
23、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下列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参加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外,所有债权人会议成员都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数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能生效。(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4、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但在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债权人才能分配剩余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的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自破产终结裁定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若发现原破产公司还有可以分配的财产,有权要求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司主要有下列义务:(1)对于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公司,有义务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说明企业亏损情况;(2)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金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询问,将公司账簿、文件及其管理的一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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