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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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本细则所指职工是在XXX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本细则所指当地是困难职工建档所在地。本细则所指最低生
2、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以困难职工建档所在地政府规定为准。本细则所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并实施分类分层帮扶。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及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与认定专项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
3、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倍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
4、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扣减因意外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倍的职工家庭。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上述(一)至(三)规定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五)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
5、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六)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至(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第五条特殊帮扶对象符合建档条件的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职工困难情况开展帮扶。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岗失业多年,因年龄大、身体差、求职能力弱,符合建档条件、一直未脱困的深度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予以帮扶,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第六条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一)职工家庭收入的核算。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
6、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
7、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8、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 ,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
9、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10、;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
11、、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收入、支出核算(一)家庭成员无法核实收入、支出的参照当地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刚性生活支出、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
12、际情况,评定是否困难。(二)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6.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7.不包括以下情况:不能使用的
13、危房的 2套以上住房;在林区、垦区、农村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无人居住、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 2套以上住房;供销社等行业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用于开展工作、与职工个人收入不挂钩的基层分支机构法人资格。第三章帮扶资金使用第八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标准是: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 1.5倍。(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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