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学品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评估【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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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细化学品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评估目录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3一、 影响行业发展因素4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评估9一、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9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12三、 工作时间的种类17四、 劳动标准的含义19五、 岗位评价方法的应用程序22六、 岗位评价结果误差的调整32七、 薪酬体系设计的基本要求34八、 岗位薪酬体系设计38九、 薪酬管理制度43十、 设计单项薪酬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45第三章 公司简介47一、 公司基本信息47二、 公司简介47第四章 项目概况49一、 项目概述49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51三、 资金筹措方案51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51五
2、、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52第五章 经济效益分析53一、 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53二、 经济评价财务测算53三、 项目盈利能力分析57四、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60五、 偿债能力分析60六、 经济评价结论62第六章 投资方案63一、 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63二、 建设投资估算63三、 建设期利息65四、 流动资金66五、 项目总投资68六、 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69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体制机制,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着力破除阻碍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体制积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激发发展新动力。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以创新促转型、以创新带升级,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化创新
3、创业环境,切实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将创新打造成工业提档升级源动力。坚持项目带动。坚持投资拉动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加强对产业拉动力强、税源潜力大、环境友好型项目的筛选和扶持,加强对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夯实工业转型升级基础。坚持对外开放。坚持全面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构建开放型工业经济体系,积极营造优质、高效发展环境,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培育工业发展新活力。坚持两化融合。坚持以工业化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集聚要素、提质增效升功能,着力推动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积极培育“互联网工业”的升级发展新模
4、式。坚持绿色共享。坚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模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改造,研发环保型产品,促进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一、 影响行业发展因素1、有利因素(1)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产品及其上下游行业均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前十个“五年计划”中都对精细化工中的农药、染料、涂料及其他门类做了重点项目的安排:“八五”、“九五”期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了159个精细化工研究开发项目,完成率在90%以上;“十一五”期间我国将优先发展基础化工原料,积极发展精细化工,淘汰
5、高污染化工企业;“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明确提出了精细化工行业的农药、涂料、染料等重点子行业结构调整方向。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品种,进一步淘汰高毒、高残留、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快涂料、胶粘剂、农药等领域有机溶剂替代和生产过程密闭化改造等。另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
6、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被纳入鼓励类产业。(2)产业周边环境进步,助推精细化工稳步发展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精细化工行业的科研和产业化发展,在国内基础化工行业快速进步的背景下,国内化学助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料质量、种类和生产技术得以同步发展,精细化工行业分支所需基础原材料不断扩展和挖掘。(3)生产环保要求趋严,促进行业竞争优胜劣汰精细化工企业虽然不同于污染较大的基础化工企业,但在生产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发生其他不可控情况,可能会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随着我国对环保政策和产业整合的不断重视以及对精细化工行业的规范管理,对于环保治理不
7、达标、运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在环保高压的态势下将面临减产、停产甚至破产的情形,环保要求趋严将进一步推动精细化工的行业整合。对于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依据清洁生产的理念,并不断根据最新生产环保要求进行环保设备更新的企业,其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有效保障,更能长远立足于精细化工的竞争市场中。(4)下游行业快速发展,推动本行业规模持续增长随着国家对环保型新材料鼓励政策的不断落实以及市场对环保型精细化工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环保型精细化工产品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近年来,受双氧水、农药、橡胶等工业快速发展的拉动,国内外TOP的下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随着国内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水性涂料等环保材料工业的快
8、速发展,环保型有机酯类产品的消费量也将持续增长。2、不利因素(1)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包括三氯氧磷、苯酐、甲醇、乙醇、辛醇、己二酸等磷化工制品、石化制品及煤化工产品,其价格走势与黄磷、石油、天然气、淀粉价格走势密切相关。因此,精细化工行业主要原材料受经济周期、石油价格、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呈现出持续波动趋势。如果不能合理安排采购、控制原材料成本,将对行业生产成本和经营效益造成不利影响。(2)国家环保政策趋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政府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精细
9、化工企业必须重视环保,对现有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随着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提高以及对环保技术和工艺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在环保治理上的投入也将随之增加。从可持续性发展来看,安全、环保要求的提高及安全、环保投入的加大,有利于精细化工行业加强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开发力度,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但短期内将加大企业环保设施和日常运营管理的投入,从而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对经营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3)技术人才的制约精细化工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对高端技术人才存在较大需求,不仅对技术人员的技术理论水平、技术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有较高要求,还需要技术人员对行业技术发展态
10、势等有深入理解。目前,国内高端技术人才的缺乏导致技术进步缓慢,产品创新程度较低,因而影响精细化工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竞争力,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4)行业竞争格局有待进一步整合近年来,精细化工行业快速发展,但绝大多数精细化工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发展战略模糊,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无法满足下游行业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同时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产能过剩,低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产能相对不足,造成整体行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精细化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行业竞争格局有待进一步整合。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评估一、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通过调解的形式
11、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和受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一)调查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
12、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
13、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规定及约定
14、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切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15、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或者请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作出回应的。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协议的。3、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4、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5、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6、在受理调解申
16、请之日起15日内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7、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四)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调解的特点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2、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
17、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3、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申请调解自愿,即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以及舆论的约束。(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独立的程序,后者的调解不具有程序性。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4、调解的效力不同。(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主要叙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1、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
18、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企业应
19、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企业未按照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3、调解员及其职责。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
20、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调解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四)
21、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强调自愿原则。1、申请自愿。此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2)调解过程自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通过协商、说服教育、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勉强。(3)履行协议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
22、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必要条件或必经程序,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此项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三、 工作时间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
23、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二)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3、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等。(三)计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
24、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五)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时数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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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精细 化学品 项目 人力资源 管理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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