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篇——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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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司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检修工作的安全、可靠;杜绝各类违章,确保从事施工、检修工作的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热力和机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2、;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和激励机制。第三条施工、第三条施工、检修作业要做好安全、检修作业要做好安全、质量、质量、工期、工期、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认真编制施工、检修计划、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执行施工、检修作业指导书,全面贯彻落实质量验收规定。第四条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制定施工、检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措施,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安全隔离完整有效,防护措施完善,标志标识一目了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施工、检修项目要
3、加强事故管理,发生事第五条施工、检修项目要加强事故管理,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上报故要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上报。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检修项目是指开发项目或运营项目内的建筑、技改工程项目及相关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大、中、小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中的拆除和安装等工程。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特种设备作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危险作业是指由于作业对象的危害程度的特殊性而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业,其作业范围包括: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特
4、殊高处作业、特种设备设施拆除、安装、修理作业、非矿山爆破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等。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企业及人员:指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以外的公司承包施工、检修、运输、安装等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所属人员。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第十二条本规定
5、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简称下属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参控股公司由公司派出董事遵循本规定,结合其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章施工、检修作业安全一般要求第二章施工、检修作业安全一般要求第十三条下属企业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法人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等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并保存复印件。第十四条下属企业与外来单位签订的施工、检修第十四条下属企业与外来单位签订的施工、检修合同中必须列入有关安全文明的条款要求,并明确双合同中必须列入有关安全文明的条款要求,并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十
6、五条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要求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要求(一)(一)下属企业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下属企业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同一工作面,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应要求作业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下属企业应将安全管理协议备案存档。第十六条施工、检修项目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第十六条施工、检修项目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保证金第十七条施工、检修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到项目发包
7、企业办理开工申请手续,由下属企业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交底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承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第十八条施工、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第十八条施工、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其安全方案要明确各方应采取的有针对和安全方案,其安全方案要明确各方应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安全方案审批时,各审核人要对照施工方案认真审核安全方案,对安全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承担责任。审批后,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下属企业要督促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下属企业对
8、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条对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下第二十条对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下属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属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失由承包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检第二十一条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修、施工现场。凡进入检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加强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第二十二条下
9、属企业应加强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一)(一)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有关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制定有关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二)对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二)对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三)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应事先做好危险源分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设置监护人,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10、落实。(四)临时用电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四)临时用电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五)(五)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下属企业负责监督施工、检修单位配置安监人员,建立施工、检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监督施工、检修过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纠正或禁止违章作业及不安全行为,确保施工、检修的质量及安全。第二十四条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第二十四条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志全警志。第二十五条作业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放置专门场第二十五条作
11、业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放置专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防止燃烧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防止燃烧和爆炸和爆炸。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应设专用房间存放,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第二十六条作业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积极推行定置管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拆出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材料等按定置图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明白。第二十七条所有升降口、第二十七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1050 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 100100 毫毫米高的护板米高的护板。第二十八条电焊和气焊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
12、规定:第二十八条电焊和气焊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焊工应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焊工应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二)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三)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三)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四)(四)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装有易燃物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五)禁止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五)禁止在易燃易爆材
13、料附近进行焊接。(六)在风力超过(六)在风力超过 5 5 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七)下雨雪时,不宜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七)下雨雪时,不宜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防雨雪的措施。(八)(八)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九)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九)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
14、现场应无火种留下。(十)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十)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十一)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在进行建筑安装、设备检修工作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二)起重设备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二)起重设备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三)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环境应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事先应进行查验或提出要求,以
15、确保安全。(四)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应由一人指挥。(五)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五)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六)(六)遇有遇有 6 6 级以上的大风时,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七)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要(七)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第三章
1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条凡在离坠落基准面第三十条凡在离坠落基准面 2m2m 及以上地点进行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作好,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第三第三 H H 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处作业车、梯子、
17、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生坠落。第三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和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第三十四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第三十四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安全网或防护栏杆。第三十五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第三十五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m1.5m 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18、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第三十六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第三十七条在第三十七条在 6 6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规定:(一)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
19、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二)(二)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三)(三)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作业前,还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四)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
20、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五)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五)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六)(六)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七)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21、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规定:(一)(一)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二)(二)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22、第四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第四十条下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第四十条下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三)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
23、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四十一条下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
24、器材。第五章高温作业安全要求第五章高温作业安全要求第四十四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与 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 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第四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第四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艺、新材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
25、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下属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作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作业人员。(五)(五)下属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第下属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四十六条在高温天气期间,下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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