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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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统一、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海证券
2、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生产安全、科研开发、人事任免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事项很可能需
3、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本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本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本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本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和协调,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本制度;负责与本制度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4、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部门经理或分(子)公司一把手是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 2任人,负责将特别重大事项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负责督促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信息员】及时、准确地报告重大事项。【信息员】是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二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向所在部门经理或分(子)公司一把手呈报发生的重大事项,同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属于特别重大事项,【信息员】应主动向所在部门经理或
5、分(子)公司一把手解释,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知情人是指除以上人员外,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当事人或熟悉情况的人员。重大事项知情人应主动向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的【信息员】或部门经理或分(子)公司一把手报告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事项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视情况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相关工作目标,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和相关人员调配。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部门经理或分(子)公司一把手、【信息员】和重大
6、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重大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部门经理或分(子)公司一把手、【信息员】和重大事项知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所有资料上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7、监事会决议。(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3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关于交易有关标准的计算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下:(1)
8、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9、计算。(三)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公司预计本期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同比变动 50%以上)、预计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50%或以上)。(四)重大合同(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五)重大投资行为 拟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5%。(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损失 损失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七)重大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给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债务提供的担保,无论担保金额大小,均视为重大事项。(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九)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赔偿责任(十)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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