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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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I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1.5 事件分级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32.1 领导机构32.2 办事机构32.3 工作机构42.4 专家组43 预防与预警53.1 监控和风险预判53.2 预警54 应急响应和处置74.1 信息报告74.2 先期处置84.3 响应分级84.4 指挥协调94.5 应急处置104.6 应急终止134.7 信息发布135 后期处置155.1 环境损害评估155.2 应急过程评价155.3 事件调查155.4 善后处置156 应急保障176.1 资金保障17
2、6.2 装备物资保障17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76.4 队伍保障177 监督管理187.1 宣传教育与培训187.2 应急演练187.3 责任与奖惩188 附则198.1 预案管理198.2 预案修订和解释198.3 实施日期19附件1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0附件2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22附件3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24附件4工作机构及职责25附件5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简图27附件6不同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措施28附件7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35附件8咸宁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38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水污染突
3、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发生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1.4 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
5、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和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四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成立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
6、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市较大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跨县市区的一般等级水污染突发事
7、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能力。2.2 办事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4)组织水污染应急相关宣传、培训
8、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2.3 工作机构在发生较大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跨县市区的一般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并启动市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县(市、区)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
9、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4)。2.4 专家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主要是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3 预防与预警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10、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建立日常的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水环境质量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
11、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按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蓝色(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级)和红色(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
12、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3.2.3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即将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水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13、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水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调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
14、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鄂环办202045号)进行报送。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达到或可能达到
15、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
16、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
17、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2 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3 响应分级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
18、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级别。初判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初判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跨行政区的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当超出本级
19、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跨市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4.4 指挥协调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4.4.1 指挥协调机制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
20、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指派有关专家
21、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
22、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5.1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
23、程度,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5.2 应急监察应急监察组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5.3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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