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7-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XXXX年新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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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令第民航局令第 213 号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2 年 5 月 16 日公布)(2012 年 5 月 16 日公布)CCAR-67FS-R2 CCAR-67FS-R2 CCAR-67FS-R2 1CCAR-67FS-R2 2中国民用航空局令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3 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已经 2012 年 4 月 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李家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CCAR-67FS-R2 3民用
2、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目 录 A 章 总则 第 67.1 条 目的和依据 第 67.3 条 适用范围 第 67.5 条 机构与职责 第 67.7 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 67.9 条 定义 B 章 体检鉴定 第 67.11 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第 67.13 条 体检鉴定结论 第 67.15 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第 67.17 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C 章 体检合格证 第 67.19 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 第 67.21 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第 67.23 条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条件 第 67.25 条 申请与受理 第 67.27 条 审查 第 67.29 条 颁发 CCAR
3、-67FS-R2 4第 67.31 条 送达 第 67.33 条 有效期 第 67.35 条 有效期的延长 第 67.37 条 符合性要求 第 67.39 条 补发 第 67.41 条 信息变更 第 67.43 条 特许颁发 第 67.45 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D 章 监督检查 第 67.47 条 监督检查 第 67.49 条 许可的撤销 第 67.51 条 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第 67.53 条 禁止行为 E 章 法律责任 第 67.55 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 67.57 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 67.59 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4、 第 67.61 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F 章 附则 第 67.63 条 废止 第 67.65 条 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第 67.67 条 施行日期 CCAR-67FS-R2 5 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 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 附件 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 A 章 总 则 第 67.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 67.3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
5、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第 67.5 条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CCAR-67FS-R2 6(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
6、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第 67.7 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涂
7、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第 67.9 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CCAR-67FS-R2 7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B 章 体检鉴定 第 67.11 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
8、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b)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 90 日),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d)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9、。(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CCAR-67FS-R2 8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g)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h)体检医
10、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第 67.13 条 体检鉴定结论(a)体检鉴定结论为:(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CCA
11、R-67FS-R2 9(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 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 90 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 90 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
12、、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第 67.15 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a)按照本规则第 67.43 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c)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相应CCAR-67FS-R2 10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
13、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14、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第 67.17 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b)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CCAR-67FS-R2 11 C 章 体检合格证 第 67.19 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1)I 级体检合格证;(2)级体检合格证;(3)级体检合格证,包括a、b 级体检合格证;(4)级体检合格
15、证,包括a、b 级体检合格证。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第 67.21 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 I 级体检合格证。(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 II 级体检合格证。(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a 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b 级体检合格证。(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a 级体
16、检合格证。CCAR-67FS-R2 12(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b 级体检合格证。第 67.23 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第 67.25 条 申请与受理(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 15 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
17、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CCAR-67FS-R2 13(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
18、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第 67.27 条 审查(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b)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5)其他必要的内容。(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9、:(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CCAR-67FS-R2 14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经 2 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4)经 2 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第 67.29 条 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
20、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 B)。(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第 67.31 条 送达(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CCAR
21、-67FS-R2 15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第 67.33 条 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年龄满 60 周岁以上者为 6 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 40 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c)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36 个月。其中年龄满 40 周岁以上者为 24 个月,年龄满 50 周岁以上为 12 个月。(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
22、)a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 个月。其中年龄满 40 周岁以上者为 12 个月;(2)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 个月。(e)a 级体检合格证和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第 67.35 条 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CCAR-67FS-R2 16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
23、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1)第 67.33 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 45 日;(2)第 67.33 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 90日;(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第 67.37 条 符合性要求(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
24、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CCAR-67FS-R2 17(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第 67.39 条 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
25、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第 67.41 条 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第 67.43 条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 I、II 和a 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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