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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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的救赎未成年人犯罪的救赎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论文提要:论文提要:刑事和解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作为目前国内外刑事司法替代性模式,其产生有其深厚理论基础、人文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自从20 世纪 70 年代加拿大实施第一个刑事和解计划以来,经过 3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我国今年 4 月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第五编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意味着我国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加以固定,而不再仅仅是处理刑事纠纷的变通手段存在。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显著进步
2、。当前,在未成年人诉讼中引进刑事和解并充分发挥其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感化的功能的问题已经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与成年犯罪主体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能把普通司法制度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这已经普遍的共识。因此在刑事和解制度中,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当作为研究的一个切入点。从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看,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具有一1/1般刑事和解制度的共性,更应具有其个性。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本文中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
3、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作为当今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即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将犯罪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强调犯罪的惩罚,这种理念忽略了犯罪同样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对于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关注极其缺乏。在反思现代司法理念后,为了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标,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起源1、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
4、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刑事恢复的理论,其实质就是尽量恢复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刑事和解的起源刑事和解起源于 1974 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针对两个青少年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的一个判决。负责此案的监督缓刑犯的官员和一位学者建议法官用一种非正统的方法处理此马静华、罗宁,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6 年。1/1案,即让两个涉案青少年会见他们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并查明他们的行为引起多少损害。法官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于是该官员
5、让这两个涉案青少年拜访了他们的受害人,然后将信息反馈给法庭。在法庭上,两个涉案青少年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法庭对他们适用了缓刑,但条件是他们每人需支付 550 元给受害者作为赔偿。然而后来他们却没有将法院判决的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被告人与 22 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较深入地会见,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不便,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罚金,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于是 1 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此案的处理模式即在缓刑机关和当地宗教组织主持帮助下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双方直面会商和解模式被视为刑事和解制度
6、的起源,也被视为西方恢复性司法的开端。(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推行以来,对其理论基础的经典表述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中提出的三个理论基础:即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而恢复正义构成了当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通说认为,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全面地阐释了刑事和解理念,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这种平衡是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
7、利益恢复旧宴向华,刑事和解:体现和谐社会理念,载检察日报,2005 年 10 月 21 日。1/1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在以恢复正义为目标,刑事和解为途径的模式中,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恢复正义的要求。但笔者认为,“恢复正义”理论并没有涵盖刑事和解的全部内容,争议的恢复属于公正价值范畴,此外刑事和解还具有效率价值,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效率意味着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
8、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1、刑事和解能直接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大量存在,其个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难度并不因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降低。如当事双方同意和解,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可避开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承担撤销案件、补充侦查或宣判无罪的风险等问题快速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2、刑事和解能间接实现刑事司法整体效率。个案的处分效率是会关联到其他案件的处分效率的。适用刑事和解快速、合法、有效地处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使司法机关能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财、物等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和解起着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作用,对全面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3
9、、刑事和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与刑事和解在个案诉讼效率和刑事司法整体效率上的突出作用相联系的是它在司法资源上的低成本耗费。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特别的物质或精力上的特殊准备,参与和解的调停人员通常将和解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1/1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对于和解结果的审查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运行程序当中,对于一些特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0、允许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调停人的帮助下,进行协商、充分讨论,在加害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罪行的情况下,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或者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纠纷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被未成年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未成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为未成年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在国际上,1984 年 5 月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宣言)规定了少年司法中应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2002 年 4 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
11、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各国均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1、新西兰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家庭群体会议是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经典范例,其源自毛利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新西兰模式尤其重视刑事执法机构、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参与。2、法国:20 世纪 90 年代,法国出现了一种使“和解普遍化”的运动,其用旨是在公共秩序未受到严重扰乱的情况下,鼓1/1励当事人的和解、以减轻负担。3、德国是最为全面地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典、刑诉法典中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定,而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
12、法第 10 条中明确规定了加害人要努力与犯罪被害人和解的规定。1990 年少年刑事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转处措施。适用范围从少年犯扩展到成年犯罪人。4、美国是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国之一。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 年认可了刑事和解制度,1995 年被告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之下得到合法化。适用范围从少年犯扩大到成年犯,从人身伤害、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杀人犯罪等严重刑事暴力犯罪。近年来,在未成年案件中,美国已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案件。5、英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适用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
13、处理,最早在刑事司法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警察局。1998 年的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和 1999 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 正式把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青少年司法系统内。英国执法机关开始将刑事和解引入执法过程。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刑事和解不以出发犯罪分子为效果评估标准,而是以回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尺度,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均衡为目标。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加害人主管恶性不深,事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时候知道应付的责任才后悔莫及。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黄京平主编,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第 16 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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