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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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0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1.1 0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源量,落实交通建设工雕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以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养护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处程,是
2、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和水运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包含防、路面、桥梁。隧道、互通立交、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水就程包含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厂水工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工程等。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
3、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国道主干线、重点工程(含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道、县(镇)乡道、地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 故责任追究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4、鉴定、仲裁等工作;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承担质量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责任制。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厂监理、试验检测等)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发生交通建设工雕量事故,必须按交通部公
5、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公路工湖量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本制度的内容应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和落实。第二章第二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
6、人:施工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应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及交通建设项目工俄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认真填写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第十条第十条 省
7、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交通部、广东省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我省交通建设工源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三)实施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的资质、资信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择优的交通建设市场。(四)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
8、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交通部、省、厅有踉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地区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人 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三)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一)省、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省、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办事机构。(二)依法监督检查建设
9、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 理工作和质量行为,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三)监督检查建设各方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四)按规定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五)参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鉴定和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质量责任:(一)负责所管理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交通部、广东省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二)负责对所管理单位的工程质
10、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督促所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负责对所管理单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一)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分别签定工程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
1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组织从业单位及时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和参与所管理建设项目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一)建设项目各从业
12、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质量责任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工源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三)建设项目备从业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严格履行投标和合同承诺,不得与建设单位或其它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造价。(四)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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