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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二、课时安排:二、课时安排:4 4 课时课时三、教学方法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四、教学重点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纳的原则,在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环境中,为了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许多市场运行基本法律法规,合同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了解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理解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的种类和主要条款,是从事经济工作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五、
2、教学过程五、教学过程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合同合同-(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合同有多种类型。本章所讲述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即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法合同法(一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在指导思想方面,注意反映合同自身的特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保障当
3、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原则。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原则;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损及交易安全规定必要的形式和手续。同时还注重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做到概念准确,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易于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在立法内容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原则,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经济处于转型期的客观环境,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运行规则,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4、、信用等被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原则均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其中包括电子交易等新型缔约方式;纳入了格式合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合同的解释等一大批新的制度;在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对市场经济常用的十余种典型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合同法加强了规制,如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建设工程分包与转包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三三)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
5、格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凡不具备法律资格的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的资格。当事人有权订立合同:(1)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8 周岁以上的人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限
6、制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代订合同,要有授权委托书,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4)财产所有权人有权签订以处分该财产为后果的合同。(5)具有对外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权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一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权
7、,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是指合同内容合理公道;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诚意,重合同、讲信誉,以正当的经济活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以谋求利益,不能订立假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欺诈、坑害对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三三)守法原则守法原则-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手续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律,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
8、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过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一)要约要约1.要约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2.要约效力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3.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要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二二)承诺承诺1.承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成立的
9、条件-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即告结束。在下列情况下,承诺不发生效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口头交谈和电话交谈方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如商店里的零售买卖。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无据可查,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和做出处理。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除依法和依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
10、形式订立合同。(二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包括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1.普通书面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即指书面合同书,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法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盖章。2.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除文字表述内容外,还须履行某种特别程序方能成立,如履行登记、批准、公证等手续。登记,是指主管机关对合同进行登记或者公
11、告。批准是指合同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后方能成立。公正是指根据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一一)合同内容的一般规定合同内容的一般规定合同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一项合同,必然有许多内容,但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履行所起的作用不同。例如,一份成套机械供货合同,如果没有型号、规格的约定,是不能履行的,如果没有约定技术资料、零配件,并不影响该合同的履行。据此,可将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1.合同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2
12、.合同一般条款合同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物维修、保养、转租、收回条款等。普通条款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二二)技术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技术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不同于一般合同,具有自身特点,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基于其特殊性,当事人在约定技术合同条款时,一般应当包括: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协商,彼此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约人与承诺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一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
13、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确立一定法律关系的条件,它是合同成立所必要的事实。-(二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方式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发生,正确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方式对当事人有重要法律意义。(三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采取的方式不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不同。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一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
14、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一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效合同。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条件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的类型-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一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法定原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效力的合同。(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三三)确认合同无效和被
15、撤销的法律后果确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和被撤销合同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确认权。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合同自订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对无效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作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的,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可见,返还财产有原物返还和计价返还之分。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经济
16、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后,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是对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惩罚。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凡依法成立的合
17、同都是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无效合同则无需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合同中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按什么标的履行,不能替代。第二,一方违约时,不能以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该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决定的。有些合同确实不可能或不必要实际履行的,可以不实际履行。/p(二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
18、义务,也称适当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负有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即除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与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履行,是确认违约的主要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三三)守法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诚信以待,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及时通知。合同当事人遇有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时,应该将情况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协助。合同当事人应尽量协助对方履行
19、义务,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帮助,确保合同的履行。第三,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第四,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合同当事人互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都将影响经济利益的实现。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0、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准备。(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担保合同担保(一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
21、力的保证措施。合同担保具有预防性和从属性。预防性是指担保是在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采取的预防措施。从属性是指担保以所担保的合同存在为前提,并且随其履行而终止,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亦无效。(二二)合同担保的方式合同担保的方式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一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也就是对原合同的有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二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双方当事人
22、也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是,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立法宗旨决定了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样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2.合同变更程序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与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相同,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首先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建议,这实质上是一种要约。对方当事人接到建议后,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果答复是同意变更合同,则双方就达成了变更合同协议;如果不同意变更合同,则变更的要约未被承诺,原合同有效。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答复必须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变更合同的
23、提议。合同转让合同转让(一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不变更内容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2.合同转让的特征(二二)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转让的条件合同合法有效是合同转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同有效,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才能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根本不存在合同,即使签订了转让的协议,合同的转让也是非法的,如果把无效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转让人应承担赔偿
24、责任。2.合同转让程序转让债权的方式适用通知送达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将转让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债务转让或债权债务同时转让,适用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如债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转让的,原合同依然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二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发生在两种情
25、况下:一是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协议解除权;二是出现了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事实,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单方解除权。-2.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程序,依双方是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而有所不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适用的是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在解除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适用的是通知送达程序。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自解除合同意思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期限的,经
26、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也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一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的、全部的完结。(二二)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即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实现了双方当事人预定的经济目的,合同自然终止。这种终止具有正常终止的性质,又叫做履行终止。(2)合同被解除。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合同被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3)债务相互抵消。当事
27、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以行使债务抵消权。一般来讲,债务相互抵消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双方互相负有债务;第二,双方负有的债务为同一性质;第三,须双方的义务均到履行期;第四,债权债务的性质可以抵消,即法律规定不能抵消或当事人约定不能抵消的权利义务,不能抵消;第五,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合同履行期已届满,义务方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转存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标的物依法提
28、存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履行。-(5)债权人免除义务。债权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债权主张权利,也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放弃债权。如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免除,合同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是指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合并、收购、继承、婚姻等)的发生,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本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混为同一个民事主体,原合同失去履行的必要性,合同关系自行终止。(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的责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的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后,一般情况
29、下会给一方造成损失,有些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有些损失不能免除责任,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节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一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出现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违约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讲,谁有过错由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违约如属一方过错,则由过错
30、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的大小、主次,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物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二二)承担违约责任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条件1.有违约事实违约事实就是指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到了
31、履行期,当事人根本不履行义务,如不按合同交付货物或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过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有意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事人主观有过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合同作为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违约,对其只能追究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表现为对违约行为人采取制裁措施和对被侵害的权利人采取补偿和救济的方法。-违约免责违约免责(一一)违约免责的概念违约免责的概念违约免责是指违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二二)违约免责的条件违约免责的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2.法定免责条件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免除承运方的责任,在于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不是承运方的过错。另外,在仓储合同中,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