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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格式文本)甲方:(托管银行)乙方: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
2、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二条乙方管理并由甲方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甲方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甲方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甲方的最终交收责任。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第四条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甲方负责办理与结算公第 1 页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乙方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3、第五条甲方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乙方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第六条乙方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一)因乙方头寸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二)因甲方操作失误等甲方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乙方管理托管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外,甲方不得擅自动用乙方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甲方擅自
4、动用乙方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乙方管理资产及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擅自动用乙方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若乙方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方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甲方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甲方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第 2 页第八条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
5、则,甲方依法向乙方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甲乙双方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若乙方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乙方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第九条甲方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乙方管理资产支付。第十条甲方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乙方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乙方当日交易清算
6、结果。甲方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第十一条甲方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甲方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乙方 T 日交易清算结果,完成乙方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第十二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甲方清算差错的,甲方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乙方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乙方应配合甲方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乙方在托管交易单
7、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第 3 页致使甲方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为确保甲方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甲方所有托管资产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乙方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第十四条若乙方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乙方应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前补足金额,确保甲方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第十五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
8、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乙方资金交收违约,甲方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乙方应予以配合:(一)乙方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甲方书面指定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乙方未能按时指定的,甲方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甲方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甲方、乙方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乙方向甲方
9、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乙方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甲方、乙方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二)乙方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甲方可向结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乙方第 4 页不配合,甲方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部分乙方及时补足。第十六条乙方知晓并确认,乙方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甲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乙方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
10、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乙方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乙方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乙方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甲方、乙方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第十七条由于乙方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甲方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乙方未能补足的,甲方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11、第十八条因乙方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甲方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一)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二)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乙方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三)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四)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乙方的相关结算业务;(五)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第 5 页第十九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管理资产及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将乙方应收资金支付给乙方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乙方应
12、收证券划付到乙方证券账户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第二十条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和托管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或乙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13、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二十三条第 6 页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合同编号:)同时终止。(此条适用已与托管银行签订过结算协议的客户)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乙方管理、甲方托管的所有业务品种。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有效期届满前),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在到期后自动展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议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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