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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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国 家 环 保 护 总 局 令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44 号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6 月 6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张庆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无损检验人员 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2、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
3、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
4、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第七条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5、人员的证书。第九条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考核工作程
6、序;(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级(初级)、级(中级)和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二)在级或者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
7、)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级无损检验人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级和级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技术技术 无损检验专业无损检验专业 理工科理工科 高中、中专高中、中专 考核的检验方法考核的
8、检验方法 等级等级 大专以上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大专以上 或者相当学力或者相当学力 初中初中 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三年 涡流检验(ET)六个月 一年 二年 八年 泄漏检验(LT)四年 五年 八年/渗透检验(PT)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三年 磁粉检验(MT)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八年 目视检验(VT)四年 五年 八年/其中,申请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报考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
9、验活动的。报考级的人员应当持有 2 个以上有效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级资格证书;申请 UT、RT 和 ET 的级人员还应当具有 PT 或者 MT 的级资格证书,申请 PT、MT、LT 和 VT 的级人员还应当具有 UT、RT 或者 ET 的级资格证书。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 5.0 以上;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三)近 3 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10、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一)学力证明;(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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