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pdf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pdf(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71 号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经 2006 年 8 月18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10 月 4 日起施行。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九月四日 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下列人
2、员:(一)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观测员);(二)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预报员);(三)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机务员)。第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及预报相关服务工作、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执照者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或气象设备运行维 2护工作。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民航气象预报相关咨询服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
3、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气象人员执照。第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和气象信息系统机务等专业。第六条 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气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 18 周岁(含)以 3上,气象预报专业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及气象信息系统机务专业(以下简称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 20 周岁(含)以上;(三)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四)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经历;(五)持有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六)参加民航总局规定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
5、列业务经历:(一)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二)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三)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在相应的持照气象机务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相应专业的实习。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专业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时,参 4照前款规定的业务经历要求。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执照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用于申请气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
6、起一年内有效。第十条 执照考试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执照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部分百分制成绩在 80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基本技能部分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合格。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
7、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 5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气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注册的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
8、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十六条 持照人应当接受民航总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一)调离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的;(二)连续半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月的;(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四)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培训的。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 6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第
9、十八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气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批准后补发。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第二十一条 气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相应专业的民航气象观测员执照检查员、气象预报员执照检查员、气象自动观测设备
10、机务员执照检查员、气象雷达机务员执照检查员和气象信息系统机务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实施。第二十二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 7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局聘用,任期四年。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相应专业的气象人员执照;(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或者以上,气象预报员执照检查员和气象机务员执照检查员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气象观测员执照检查员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二十四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气象 人员 执照 管理 规则 中国 总局
限制150内